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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一方签字处理未成年人的房产有效吗?

发布日期:2019-03-19    作者:110网律师

结论:
在北京市只有一方监护人签字不会直接导致合同无效。

参考案例:
【案件情况】甲某与乙某1,乙某2(未成年人,乙某1之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状况为“满五唯一、共有状态”,即乙某1和乙某2共有涉案房屋(乙某一所占份额为百分之一,乙某2所占份额为百分至99)。后乙某1和乙某2因房款给付问题不配合办理交付手续,甲某起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决: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房款并于当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乙某1,乙某2不服,上诉至中院,以乙某2系未成年人,其卖房的行为未经其另一监护人(乙某2之母)同意认可,请求确认上述买卖合同无效。
【争议焦点】父母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作为监护人单独处理未成年人财产的行为是否生效,另一方是否有权主张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乙某1,乙某2与甲某签订合同时对房屋的基本状况、价款数额、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等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是双方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根据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活动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由于出卖房屋时乙某2作为房屋所有权人之一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乙某1以其父亲及房屋共有权人的身份与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关于乙某1、乙某2主张乙某2的另一法定代理人对合同签订不知情也不认可一节,本院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代理其从事民事活动。乙某1作为未成年子女乙某2的法定监护人,其代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出台的《北京市房屋登记工作规范》中具体规定而言,亦未对一方监护人单独代未成年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作出禁止性规定。因此,依照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郭清的信赖利益应当得到法律保护,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参考法条:
《民法总则》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北京市房屋登记工作规范》未对一方监护人单独代未成年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作出禁上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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