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来讨债 钱没要到被判刑
向他人讨债,因对方无力偿还便将其拘禁,本来是“受害方”这下变成了“加害方”,襄阳的唐女士不仅把自己搭进去了,还牵连了几位朋友……
事情要从几年前说起,2015年,唐洁通过朋友找某银行业务员赵刚办理贷款业务,并给了朋友60万元的业务办理费,其中40万元由朋友转给赵刚。哪知道,后来业务没办成,赵刚也彻底“消失”了。
2018年2月8日晚,唐洁在樊城区汉江路某餐馆吃饭,发现邻桌有个人长得很像赵刚,于是马上到外面给自己的朋友李强、汪正、何雨三人打电话,让他们过来帮忙拦住赵刚。几人赶到后,将赵刚围堵在餐馆,李强在餐馆门口踢了赵刚一脚,并将其带至轿车上,同汪正、何雨一起将赵刚带至樊城区某宾馆的房间里,唐洁随即赶到并让汪正、何雨离开。在房间里短暂停留后,唐洁、李强又将赵刚带至一辆车内。到第二天上午11时许,赵刚向唐洁等人转款共计66900元。
案发后,李强、汪正、唐洁先后向派出所投案,何雨被公安机关抓获。赵刚分别出具谅解书,对李强、唐洁、汪正的行为表示谅解。
樊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强、唐洁、汪正、何雨,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李强具有殴打情节,从重处罚。汪正、何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李强、汪正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唐洁主动投案但未全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不构成自首,但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何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强、唐洁、汪正在案发后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四名被告人因索取合法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可酌情从轻处罚。
遂判决:李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唐洁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汪正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何雨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文章出处: 湖北省高院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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