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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楼梦》里的婚姻制度探析

发布日期:2019-03-19    作者:110网律师


“一个是阆苑仙葩,一个是美玉无瑕。若说没奇缘,今生偏又遇着他;若说有奇缘,如何心事终虚化?……”一曲《枉凝眉》,道尽了宝、黛苦恋的辛酸。此外,作品也着力描写了其他青年男女的婚姻悲剧。在此,笔者以小说中的典型婚恋情节为素材,结合当时的法律规则展开评析,以期真切地了解和认识传统社会里婚姻制度的诸多特点。
  早聘
  早聘的弊端非常明显:由于从定亲到结婚,跨度十几年的时间,期间人事沉浮,充满了不确定性因素,极易引发纠纷,从而给社会秩序带来困扰。基于此,早聘并没有得到国家法的支持。明、清的法律规定:
  “男女婚姻各有其时,或有指腹、割衫襟为亲者,并行禁止。”
  然而,在强大的民间习惯面前,这一规定几乎被虚置。例如,尤二姐与张华即是一例。第64回介绍:
  却说张华之祖,原当皇粮庄头,后来死去。至张华父亲时,仍充此役,因与尤老娘前夫相好,所以将张华与尤二姐指腹为婚。后来不料遭了官司,败落了家产,弄得衣食不周,哪里还娶得起媳妇呢。尤老娘又自那家嫁了出来,两家有十数年音信不通。今被贾府家人唤至,逼他与二姐退婚,心中虽不愿意,无奈惧怕贾珍等势焰,不敢不依,只得写了一张退婚文约。尤老娘与了二十两银子,两家退亲不提。
  基于法律视角分析,这里,尤老娘其实没有必要退给张家银子,来郑重其事地为尤二姐退婚。因为按照方才提及的规则,张华与尤二姐之间的婚约自始即属无效。然而,以存在“指腹婚”为由,第68回,王熙凤暗中指使张华状告贾琏“杖财倚势,强逼退亲”,而受理该案件的察院起先驳回张华的诉讼请求,其理由并不是基于“指腹婚”的效力问题,而是“只说张华无赖,以穷讹诈”,之后接受了凤姐的贿赂,又转而支持张华的请求,“……其所定之亲,仍令其有力时娶回。”对照上述提及的条文,这是非常荒唐、可笑的。如果说察院是“葫芦僧乱判葫芦案”的话,那么,见多识广、人生阅历丰富的贾母对这桩“指腹婚”的看法如何呢?第69回,听闻因为尤二姐,贾家惹上官司:
  贾母听了,忙唤了尤氏过来,说他作事不妥,“既是你妹子从小曾与人指腹为婚,又没退断,使人混告了。”
  由此,就张华与尤二姐的“指腹婚”而言,不论凤姐、察院,贾母、尤氏等一干人,大家的注意力都集中在尤二姐是否退婚这一问题上,而没有人怀疑过“指腹婚”本身的效力。这足以说明,就早聘而言,国家法层面的禁止性规定只是“纸面上的法”而已,并没有成为“行动中的法”。在此,我们体察到一种存在于国家制定法与民间习惯法之间的紧张关系,按照瞿同祖先生的说法,这是一种“法律自法律,人民自人民”的现象。
  择偶
  第29回,张道士给宝玉提亲,贾母道:
  “……不管他根基富贵,只要模样配得上就好,来告诉我。便是那家子穷,不过给他几两银子罢了。只是模样性格儿难得好的。”
  第84回,面对儿子贾政,贾母又极为正式把她的观点重新表达了一遍:
  贾母又道:“提起宝玉,我还有一件事和你商量……也别论远近亲戚,什么穷啊富的,只要深知那姑娘的脾性儿好模样儿周正的就好。”
  按照贾母的说法,宝玉择偶的条件只是模样、性格,其他一概不论。这个标准未免过于理想化了,也是非常片面的,并不能够反映当时人们择偶的社会倾向。当时社会上,人们择偶时更注重的标准显然不是贾母所说的性格、模样,而是要讲究“门当户对”,以及考虑诸多的制度限制。例如,为维系人际间的伦常秩序,法律对亲属间结婚的情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男女之间具有以下情形的,不许结婚:其一,有服属而又尊卑辈分不同者,舅与甥女,姨与姨甥自在禁忌之例,违者以奸论,强制离异。其二,便是虽已无服而尊卑相犯者,如父母之姑舅两姨姊妹(表姑、表姨)、姨、堂姨(祖姨母、从祖姨母)、母之姑、堂姑(外祖姑、外堂祖姑)、己之堂姨、再从姨及卑于己之堂外甥女、女婿之姊妹、子媳孙媳之姊妹,皆不可通婚。违者各杖一百,并离之。(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108页。)甚至,明、清律还设立了专门的条款禁止姑舅两姨姊妹为婚(即中表婚),违者杖八十,并责令离异。《曾国藩家书》中也称:“中表为婚,此俗礼之大失。”然而,我们清楚,宝玉与黛玉属于姑表亲,而与宝钗属于姨表亲,黛玉和宝钗,宝玉无论娶谁,都是违法的。与之情形相似的,还有司棋和潘又安。一方面是法律的明令禁止,而另一方面民间似乎对“亲上加亲”乐此不疲,这条法令的实效同样值得怀疑,或者,这是另一处“法律自法律,人民自人民”的现象。面对张道士、贾政,贾母之所以单单强调性格、模样,而没有言及门第、禁忌,并不是贾母对此不熟悉、不清楚或予以漠视,而是因为这些因素早已经成为一种不假思索的应然,即便不提,也不会引起对方的歧见。
  主婚
  传统社会里,婚姻的目的并不是男女两个人以后的幸福生活,而是承载着“合两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这样宏大而又沉重的主题。因此,男女的结合基本不考虑当事人的个人意愿,而完全取决于父母的意志。这就是所谓的“父母之命”。具体到主婚权的顺序,基本的原则是,“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直系尊亲属祖父母、父母为第一顺序人,为当然主婚人;其次是,期亲尊长,例如,伯叔父母、姑、兄、姊,为第二顺序人;再次为期亲以外的尊亲属,为第三顺序人。例如,宝玉、宝钗的婚事,经由贾母、王夫人、贾政、薛姨妈议定,他(她)们是宝钗、宝玉的第一顺序的主婚人。薛蝌和邢岫烟的婚事,是由薛姨妈和邢夫人做主的,她们各自是两个人的姑姑,傅秋芳的婚事是要由其哥哥傅试做主;贾赦意欲强娶鸳鸯时,无法通知鸳鸯的父母,就找来了鸳鸯的哥哥金彩,他(她)们均为第二顺序的主婚人。还有柳湘莲。第66回,柳湘莲从宝玉处求证了尤三姐的情况,后悔答应了这门亲事。于是,他找到贾琏,便说:
  “客中偶然忙促,谁知家姑母于四月间订了弟妇,使弟无言可回。若从了老兄背了姑母,似非合理。若系金帛之订,弟不敢索取,但此剑系祖父所遗,请仍赐回为幸。”
  这个悔婚的理由是柳湘莲杜撰出来的,真实的原因是他厌弃尤三姐的不贞洁。尽管属于虚构,但柳湘莲的理由在法律上是成立的。由第47回的介绍,我们获知,柳湘莲的父母已经去世,他便缺少了第一顺序的主婚人,那么,作为期亲尊长,他的姑姑就应该为其主婚,来行使这一个权力。这在法律上完全没有问题。此外,柳湘莲允诺贾琏,同意与尤三姐的婚事时,恰漂泊在外,按照柳湘莲的说法,在此期间,他的姑姑给他定了一门婚事。那么,两者冲突的情形该如何解决呢?贾琏能不能以柳湘莲的允诺在前,而其姑姑所订之亲在后,来抗辩呢?按照当时制度的规定,“子女即使在成年以后,即使仕宦买卖在外,也没有婚姻自主权,除非得了父母的同意。如果自行在外订有婚约而父母或其他有主婚权的尊长在家里又为其做主定亲,后者之成立虽晚于前者,只要尚未成婚,前者便属无效,断不能以在外订约且订约在前的理由来搪塞,否则是要受一百或八十的杖刑的。”(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115页。)由此看来,柳湘莲想出这个理由,应该是费了一番心思的。
  定婚
  婚约一旦订立,便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如果女方悔婚,那么,女方的主婚人就要被笞五十,且原有的婚约仍然有效,其女归本夫。由此不难看出定婚的效力。也正因为此,悔婚是一件非常棘手的事情。第15回,老尼净虚向凤姐介绍张金哥一案:
  ……有个施主姓张,是大财主。他有个女儿小名金哥,那年都往我庙里来进香,不想遇见了长安府太爷的小舅子李衙内。那李衙内一心看上,要娶金哥,打发人来求亲,不想金哥已受了原任长安守备的公子的聘定。张家若退亲,又怕守备不依,因此说已有了人家。谁知李公子执意不依,定要娶他女儿,张家正无计策,两处为难。不想守备家听了此言,也不管青红皂白,便来作践辱骂,说一个女儿许几家,偏不许退定礼,就打官司告状起来。那张家急了,只得着人上京来寻门路,赌气偏要退定礼。
  我们看到,张家要退掉同李守备家的亲事,是非常困难的,而李守备家由于有了法律上的支持,其言行就显得非常自信。事实上,如果按照制度的途径退亲,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张大财主不得不想到“潜规则”,来请托贾府的帮助。进一步地说,假设由于张家悔婚,作为男方的李守备家一气之下,聚众抢婚,其后果只是科以极轻微的刑罚,而这个抢来的婚姻本身因为先前已有的定婚程序而完全有效地成立。据此,在传统社会里,不是我们今天理解的结婚环节,而恰恰是定婚环节,确定了男女之间的夫妻名分、婚姻关系。定婚的男女已被称为夫妻。第16回,介绍了张金哥案的结局:
  谁知那张家父母如此爱势贪财,却养了一个知义多情的女儿,闻得父母退了前夫,她便一条麻绳悄悄的自缢了。那守备之子闻得金哥自缢,他也是个极多情的,遂也投河而死,不负妻义。张李两家没趣,真是人财两空。
  此时,张金哥和李守备之子仅有婚约,并未结婚。而这段话里,却使用了“前夫”、“不负妻义”等字眼。这恰是作者的高明之处,也是作品本身高度写实的体现。
  再嫁
  第92回,司棋对母亲说:
  “一个女人配一个男人。我一时失脚上了他的当,我就是他的人了,决不肯再失身给别人的……就是他一辈子不来了,我也一辈子不嫁人的。”
  这里,司棋的话,很能反映出当时社会的主流观念。自宋以降,历代政府都倡导、表彰妇女的“贞节”,“女子从一而终”被当权者奉为规范妇女行为的伦理准则,且一代盛于一代,及清代已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正是在这一意识形态之下,我们看到,《红楼梦》中有一个数量庞大的寡居群体。值得说明的是,尽管政府倡导、鼓励女性“守贞”,但在法律上并不禁止女性再嫁。按照规定:
  凡妇人夫亡之后,愿守志者,听。欲改嫁者,母家给还财礼,准其领回。
  小说中,也确有再嫁的女性。例如,第64回提及的尤老娘、多姑娘都曾改嫁。进一步地分析,我们注意到,改嫁的尤老娘、多姑娘这类人,均属于社会的底层民众,而像李纨、贾菌之母等立志守贞的,均属于上层社会的女性。之所以如此,相比多姑娘,强调女性须从一而终的这套“体统”、“礼法”对李纨们的束缚要更强,在一个离婚都会被视为有损家族名誉的年代,再嫁这种“寡廉鲜耻”之事更不会被贵族社会所认可。此外,也应该有经济上的原因,清代的立法也规定:
  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
  尤老娘、多姑娘这类人之所以置社会压力于不顾,选择改嫁,主要是为生计所迫。再者,即便她们选择改嫁,也不会失去什么。而像李纨这类上层社会的女性,即便寡居,一般不会有生计上的困难,而她们一旦选择改嫁的话,失去的可能会更多。以李纨为例,第45回,凤姐儿详细地给她算了一笔账,“一年总共下来四五百两银子。”假设李纨选择改嫁的话,不但会失去对儿子贾兰的监护权利,凤姐说的这些财产甚至平日里的日常用品,她也不大可能获得。由此,李纨选择寡居和尤老娘、多姑娘等选择改嫁,某种程度上都是理性使然。
  综上,立足于“法律与文学”的交叉研究,笔者对《红楼梦》里涉及的早聘、择偶、主婚、定婚及再嫁等婚姻制度进行了初步分析,力求发掘当时社会中法律与生活之间的关系,阐发作品本身承载着的法文化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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