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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配合单位作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关系应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9-03-19    作者:110网律师


众所周知,员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申请依法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员工可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可选择是否能终止劳动合同,及明确应当在支付员工工伤待遇的具体标准,可见,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对解决工伤纠纷的重要性;那么认定工伤后,员工不去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单位应如何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亦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主体。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渝一中法民再终字第00053号再审认为:公司支付员工停工留薪期内的待遇即,包括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医疗待遇,员工停工留薪期满后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员工本人无正当理由未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公司无需支付其他费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民终1453号二审认为:在员工未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况下,公司有权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公司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以员工未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未提供劳动的严重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北京市三中院认为此情形系公司未及时依法解决工伤纠纷,需要支付自发生事故后至劳动仲裁结论作出前该期间员工的生活费,如此,公司损失巨大。

一般情况,员工为了能够尽早得到补偿会主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但是不排除部分员工缺少法律意识,对国家规定认知不足,不知道还需要申请劳动能力里鉴定,不去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或故意不配合用人单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这时,单位作为用工主体有义务主动申请作劳动能力鉴定,进一步解决纠纷,具体操作如下:

一、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1.确定停工留薪期。员工工伤治疗出院后,用人单位根据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中的出院诊断,结合当地社保局颁发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期限,停工留留薪期满或伤情稳定后,若对劳动能力没有影响的安排员工到岗位继续工作,若影响劳动能力或可能存在其残疾的,及时通知员工去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劳动能力鉴定。

2.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满后员工不去做劳动能力鉴定又不到单位上班的,单位的Hr应及时以单位的名义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同时提交以下材料:(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2)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材料不全的,单位Hr通知员工补齐材料,因员工本人原因不提交的相关材料的,单位应当保存相关的证据,最终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终止书。

二、发送到岗通知书

已做劳动能力鉴定的,依照鉴定结论进行协商赔偿。员工不配合做劳动能力鉴定的,公司可向其入职登记表上的联系地址发送到岗通知书,通知书须载明以下信息:(1)事实情况描述:包括停工留薪期满后未上班的事实,不配合作劳动能力鉴定的事实;(2)根据恢复情况安排的新岗位,工资待遇、新的管理规定等;(4)截止到岗期限,如:应当自收到文件后x日内到岗,给予相应的宽限期(5)法律后果:不到岗将违反公司管理规定,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注意细节:(1)载明的信息应当具体到哪一日,描述准确,不用模糊词眼。(2)通知书一式两份,邮寄时保留送达回执;快递件名称是返岗通知书;寄件人是公司。

三、再次发送到岗通知书

注意事项:(1)到岗期限以员工收到通知书第二天算起,而不是第一次寄出通知书的时间;(2)载明的信息应当具体到哪一天,描述确切,不用模糊词眼;(3)一式两份,保留送达回执,快递件名称是到岗通知书;寄件人是公司。

四、解除劳动关系

若员工在收到返岗通知书后规定的期限内仍未返岗上班,用人单位可依法作出解除劳动关系,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内容合法、经过民主、公示程序的,且有该方面的规定,则可以依据规章制度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若公司没有规章制度或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不合法,可以前两次发送的到岗通知书为依据,作出解除劳动关系。

因工伤纠纷涉及员工的健康权益和生命权益,整个纠纷的处理应本着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尽量达成一致意见;换句话说,即使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依法终止缴纳社保,之后员工再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公司仍然面临赔偿的风险。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是比较好的一种结果;若员工有意不配合公司做鉴定,那用人单位也应本着从公司的利益出发,可依据上述操作处理问题,及时解决公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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