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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妨害公务罪辩护律师 酒后抓伤执法民警 律师辩护获轻判6个月

发布日期:2019-03-19    作者:曾莉律师

案情介绍:
2015年10月11日23时,被告人G某饮酒后与母亲Z某因琐事在本市武侯区广福桥北街2号附2号路边发生纠纷及抓扯,后双楠派出所民警刘某某接群众报警后到达现场,当其准备将G某及其母亲Z某带回派出所处理时,被告人G某拒绝民警要求,并突然冲到民警刘某某面前,用手抓挠其左面部,导致民警刘某某左边面部多处被挖伤及红肿,被告人G某继续抓扯民警刘某某佩戴的执法记录仪。后被告人G某被增援民警现场挡获。
律师作为本案的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展开相关工作,先后多次前往成都市看守所会见G某,并依据事实和证据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被告人G某系初犯;
被告人G某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
被告人G某认罪态度好,有悔过行为.


法院认为:
被告人G某以暴力方式,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G某系初犯,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有悔过行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相符,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被告人G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妨害公务罪的量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在律师、被告人及家属的共同努力下,G某最终仅获刑6个月。
家属对律师工作非常满意。
文|子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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