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陪酒是否属于工伤
发布日期:2019-03-20 作者:郭庆梓律师
阿珠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乔风在上班时间,工作场所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身体不适而死亡,而不是人社局工伤认定中认定的饮酒死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乔风此次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请求撤销原二审判决,依法判决乔风死亡应认定为工伤,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人社局答辩称: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请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维持二审判决。
酒店答辩称:人社局和原二审判决对事实认定理解存在偏颇,适用法律不当。请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绵阳市人社局作出的2131号工伤认定,并责令其依法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高院判决:应酬客户属正常工作应酬,且未醉酒,应认定为工伤
四川高院经审理认为,乔风工作职责是负责酒店日常事务管理,而酒店的工作性质决定了需要应酬客户。
2014年4月3日下午18时许,乔风和酒店总经理宴请相关客人,属正常工作应酬,应认定是在履行工作职责。
根据鉴定结论,乔风血样中检出的乙醇浓度为31.4mg/100ml,并非醉酒状态。当日,乔风在陪酒后因酒后食物逆流至气管和支气管而窒息死亡,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
人社局认为“乔风饮酒死亡既非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也不属于完成工作所必需的,喝酒与工作没有必然联系。陪客户喝酒不属于工作范畴,而陪酒并不是正常的工作范围”,与本案实际情况不符,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原一、二审判决结果错误,亦应予以撤销。
据此,高院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撤销人社局2014年12月1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案号:(2017)川行再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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