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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

发布日期:2019-03-21    作者:肖岚律师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
 
                      发起人协议书
   各发起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平等互利原则,已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经各发起人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公司发起人
甲方:**有限公司
住址:********
法定代表人:**先生
乙方:**有限公司
住址:********
法定代表人:**女士
丙方:李**先生\女士
住址:********
身份证号码:
... ...
... ...
第二条 公司设立依据
公司发起人经充分协商,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名称与住所
公司名称:**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住所:********
第四条 公司经营期限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股东与公司的有限责任。
    公司实行入股自愿、股权平等的原则,发起人或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的经营目的
    充分运用股份制经济组织形式的优良机制,拓展行业优势,实现产业报国的梦想,为全体股东创造较丰厚的投资回报。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 ...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与股本结构
1.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股本总数为**万股。
2. 各发起人按1:1的折股率认购**万股。
3. 各发起人出资额、认购的股份、占总股份的比例及出资方式如下:
   发起人名称或姓名
   出资金额
(人民币  万元
出资方式
认购股份数额(万股)
占公司总股份比例(%
甲方
 
 
 
 
乙方
 
 
 
 
丙方
 
 
 
 
... ...
 
 
 
 
合计
 
 
 
 
 
第九条 出资方式与期限
1. 除发起人甲方以实物形式出资外,其他发起人均以人民币现金对公司出资。
2. 各发起人应在**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司设立之日起15日内,以本协议确认的出资数额一次性缴清全部股款。
3. 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在公司获得设立批准之日起15日内依法将产权转移、变更到公司名下。
第十条 股份转让
    发起人股份在公司设立登记后的股份转让,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发起人义务
1. 发起人应及时提供办理公司注册所需要的全部文件,并按协议约定注入股本资金;
2. 各发起人应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为公司的设立提供各种服务和便利条件,积极做配合与协助工作。
第十二条 发起人责任
1. 股份公司设立时,对以实物评估后的价位出资与经最终审核价格出现缺额差价的,各发起人负有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
2. 股份公司设立时,如出现没有足额认购股份的情况的,各发起人负有认购所有股份的连带责任;
3. 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各发起人对于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4. 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对发起人或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息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5. 在股份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股份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6. 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认股数额、方式和时间履行出资和认购股份义务;
7. 各发起人应筹委会筹办股份公司的行为提供各种便利和协助。
第十三条 设立费用的处理与负担
1. 公司的筹建费用先由*方垫付,具体按有关凭证计算;
2. 公司设立成果后,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并计入公司成本;
3. 公司未能成立,所发生的费用由各发起人按出资比例分摊。
第十四条 公司章程
依据公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的经营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均应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和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经营决策机构的设置
公司设立以下经营管理决策机构:
1.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公司全部重大经营事项的决策。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2. 董事会: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董事有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罢免,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3. 监事会: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其中,2/3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罢免,监事应由不少于1/3的职工代表大会选派的职工代表担任。监事会负责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4. 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名,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等有董事会聘任会解聘,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监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公司筹委会
1. 各发起人一致同意,设立公司筹委会,有各发起人委派1名代表组成公司筹委会,并由各发起人代表按出资比例选举出1名代表担任筹委会主任负责组织、协调筹委会工作。
2. 筹委会作为各发起人共同设立并委托其全权代表办理公司设立事宜的临时机构,在公司成立后即自行解散。
第十七条 公司筹委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 研究和编制公司设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 聘请有关中介机构提供专业专项的服务工作;
3. 草拟公司章程草案;
4. 草拟公司设立所需的其他各种文件;
5. 协调各发起人之间的关系;
6. 依法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或机构提出申请并取得为设立公司所必需的一切必要的批准、许可和同意;
7. 代表公司签署一切为公司设立所必需的申请、合同或其他相关文件;
8. 申请办理登记注册事宜;
9. 办理与公司设立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筹委会签署文件的效力
1. 公司筹委会为设立公司所签署的各种相关文件,必须经公司创立大会决议同意和确认后对公司发生法律效力,成立后的公司方予以继承。
2. 筹委会签署的与公司设立无关的文件,成立后的股东大会决议同意、承认或确认的,该文件所确立的权利义务由公司继承;如股东大会决议不予同意、承认或确认的,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 违约责任
1. 公司发起人如未按协议规定按期、按量缴纳出资额,每逾期一天违约方应按缴付出资额的1%向履约方给付违约金,该项违约金依履约各方出资比例分配。如逾期1个月仍未缴纳出资额,除违约方应缴付违约金外,履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协议义务或终止本协议。
2. 如某一发起人没有按时足额认缴其应缴纳全部股款,而由其他发起人代为缴付的,该违约发起人仍负有补缴相应股款的义务;补缴的股款应返还给代为缴付的发起人。
3. 由于一方的违约,造成本协议及其附近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出现多发违约,根据各方实际过错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 因一方违约造成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赔偿实际损失的全部责任。
第二十条 协议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发起人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自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不能协商解决争议的,应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一条 协议的终止
发起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自觉履行协议,如因某一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致使本协议规定的经营目标无法实现,其他发起人有权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终止本协议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终止本协议。
第二十二条 不可抗力的处置
发起人一方或多方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直接影响到期按约定的条件履行协议时,应立即以最快捷的方式将事件情况通告其他各方或筹委会,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15天内,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详情及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终止履行协议的理由及有效证明文件。其他发起人按其对履行协议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协议的履行,并决定是否免除或者部分免除该项不可抗力事件所涉及的发起人履行协议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修改或补充协议
1. 本协议签字后,各发起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况变化对本协议进行必要的变更、修改或补充,并签署修改协议或补充协议。
2. 修改协议或补充协议时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 修改协议或补充协议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各发起人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后方能生效。
4. 本协议及其附件的修改,须经公司全体发起人协商一致并同意。
第二十四条 协议生效条件
1. 协议自全体法人发起人盖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和自然人发起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份,每个发起人、审批机关及工商登记机关各执一份,其余份数由公司存档备用。每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丙方:**先生/女士
... ...
... ...
签署时间:******
签署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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