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行政法 >> 查看资料

承包户内的成员之间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确定

发布日期:2019-03-21    作者:熊敏律师
  土地承包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发生纠纷时如何处理规定的较为详细,但是实践中,农村承包户内因婚丧嫁娶,子女成年、兄弟分家等原因分户而要求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也较为常见。举个例子,甲家共五口人,甲和妻子,两个儿子乙、丙,一家四口分得4亩耕地均登记在甲的名下,现大儿子已结婚,婚后要求将自己的1亩耕地分开单过,若甲不同意,乙该怎么办?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只有一种情况即承包方是夫妻的,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间解除婚姻关系时,就其承包经营的权利义务未达成协议,且双方均具有承包经营主体资格的,人民法院在处理其离婚案件时,应当按照家庭人口、老人的赡养、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等具体情况,对其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那么其他情形下法院是否可以参照该规定进行处理呢?笔者认为不可以,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户内成员只是作为分配土地时的计量单位,个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只有通过“户”这一特殊形式才能体现,没有“户”的存在,即没有个人的承包经营权。家庭承包经营方式存在的关键因素是是户内成员之间形成的较为密切关系,除姻亲关系外,最多的是血缘关系,基于保护家庭关系的稳定性、和谐性,不应参照该条规定处理,而应由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处理较为妥当。且家庭承包经营的个人只是计量单位,在划分土地时并未标明个人享有的是那一块土地的经营权,若要法院强制性的分地,势必会引起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冲突,不利于矛盾的化解。处理该类纠纷应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优势,调动其积极性,尽可能的将纠纷处理在萌芽状态,避免矛盾激化,对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应该尽快落实,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

  在处理土地类纠纷的过程我深深的感受到了土地对于农民的重要性,往往一家老小的所有花费都要落在几亩地上,由于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经常是口头达成了协议,并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确权,一旦一方反悔对方很难搜集证据,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自己的权益就得不到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反映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农村承包经营关系的新型物权。在确认这一权利的过程中应该规范,加大宣传力度进行普法教育,使农民群众知道哪些行为是法律保护的,哪些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保持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的稳定性对农村经济发展至关重要,现阶段在加大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需及时化解该类纠纷以保持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稳定和谐的农村家庭关系,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孙志军律师
湖北武汉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6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