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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正当防卫该由哪个机关认定的思考

发布日期:2019-03-21    作者:宋长贵律师

什么是正当防卫?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中国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其本质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律所要保障之利益。正当防卫的客观特征是,法益正在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主观特征是,在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情况下,意图保护法益不受侵害。  在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正当防卫的认定权实际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都是掌握的。  之前网友对公安的质疑,主要是认为这么明显的正当防卫,为何要以涉嫌犯罪拘留和移送审查起诉呢?这里面就涉及一个公安机关如何行使正当防卫认定权的问题。我们知道公安机关在我国的现状,是权力非常大的,因此很容易滥用权力。特别是在正当防卫的认定权的行使中,如果公安机关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案件蓄意认定为正当防卫,影响是非常恶劣的。为了从严治警,中央和公安系统都对公安机关认定正当防卫做出非常严格的限制。这就使得公安机关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无法认定正当防卫,那么遇到正当防卫的暗码就只能定一个罪名移送审查起诉。但是我们的刑事诉讼法又确实规定了公安机关对正当防卫案件可以认定。所以造成民众对于公安机关有和实际不相匹配的期待。造成本案、昆山反杀案等民众对公安机关的质疑的深层次根源就是如此。  解决方法何在?基本就是两个思路。一是取消刑事诉讼法中公安机关可以认定正当防卫的权力。这样公安机关就不会再遇到这些质疑,遇到犯罪先将犯罪嫌疑人控制,控制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在这种情况下民众对于公安机关的作为也是可以理解的。二是将正当防卫的认定权确实落实给公安机关。但是问题在于,权利如此之大的公安机关,有可能会侵犯民众的权利?公安机关将正当防卫认定为非正当防卫还好,毕竟后面还有检察院和法院把关,但如果公安机关滥用权力,将故意犯罪认定为正当防卫,后果非常严重。我个人认为还是应该选择第一种解决方式。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之后,检察院就有权力认定正当防卫了。“小伙见义勇为被拘”就是如此,则获得了不起诉的结果。但是我们同样会有一个疑问,谁能保证检察院不滥用这一权利呢?要知道,做为民众和当事人,对检察院的监督是非常无力的。  如果检察院提起公诉之后,正当防卫的认定权就转移给了法院。法院可以以正当防卫为理由判决被告人无罪。这时,情况就有变化了。首先,审判的过程一般需要开庭,被告人可以聘请律师、民众可以旁听、法律文书可以上网。我们国家的司法公开最全面最透明的就是审判阶段了。显然比起侦查和检察阶段有更有利的条件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其次,法院是认定犯罪的唯一机关,那么法院认定正当防卫也就有了终极权威。所以,正当防卫的认定权交由法院是最为合理的。但是在只由法院认定正当防卫的情形下,当事人想要获得正当防卫的认定,就必须经历完整的刑事诉讼程序。这就对当事人的时间、精力、金钱都遭了很大的消耗。这是不利的地方。  我认为解决之道应该是尽量在正当防卫的认定中使用刑事诉讼速裁程序,关于正当防卫的案件,由检察院和法院提前介入,最终由法院作出最终判决,既防止了公安机关滥用权力,又避免了当事人的时间、精力的消耗。 免责声明:本平台内容仅代表个人观点,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不提供任何保证,仅作参考。文章转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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