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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的重构

发布日期:2019-03-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 要: 如何处理夫妻财产, 特别是对外债务的问题往往成为现实中最为棘手的焦点。本文基于《婚姻法》, 以夫妻共同债务出现的矛盾冲突为透视点, 深入分析原因, 进而提出对我国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划合理的意见。
  关键词: 婚姻法; 夫妻共同债务; 推定规划合理;
  由于社会的不断发展, 传统夫妻关系比以前更加复杂多变, 特别是涉及到核心问题也就是财产问题时, 尤为复杂多样。伴随离婚率的不断攀升, 如何处理夫妻财产, 特别是对外债务的问题往往成为现实中最为棘手的焦点所在, 实际生活中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时, 经常会出现夫妻一方假借离婚逃避债务的情形;这些问题归根到底是因为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时, 不同审判者采用了不同的认定标准, 适用了不合理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除此之外, 立法上对夫妻共同债务这一概念缺乏统一的共识, 相应的司法解释也未能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作出相应的阐释。因此, 本文基于《婚姻法》, 以夫妻共同债务出现的矛盾冲突为透视点, 深入分析原因, 进而提出对我国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划合理的意见。
  一、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裁判规则中的推定论
  国内目前法律并没有清楚要求此债务详细的认定要求, 相关认定要求主要在司法活动中得到持续健全, 是法官在审理与夫妻共同债务相关案件时所使用的裁判理念, 法官自己对案件的认识以及自由裁量权的影响, 构成了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裁判规则。这些详细规则主要包括目的论、推定论、时间论、家事代理论。
  其中, 推定论以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为依托, 对出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 假如无法举证表示两种独特的认定债务为个人债务, 那此债务就会被推定成夫妻共同债务。也就是说, 假如无法表示两种特殊的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况, 此时, 只要是出现在婚姻关系存续时期内的债务, 就被推定成共同债务。此认定要求通常是查看是否出现个人债务的事实, 只要不满足个人债务的认定标准, 就可判定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样就可全面避免过度保护债权人利益, 从而损害非举证方权益情形的出现, 保护了夫妻间非举债方的权益, 法律也清楚的规定了, 假如出现可认定成个人债务的事实, 那么债务就属于个人债务, 则不能使用此推定论的认定方式。
  二、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的重构
  我国《婚姻法》并没有对夫妻共同债务做具体的规定, 但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方法进行了规定。所谓司法解释的权限是指对法律规定中某些不清楚明了的地方进行解释, 并依据具体情况对法官执法的举措进行建议。由此可得, 在修订《婚姻法》时, 应该加强对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重视使其不断完善。
  在对《婚姻法》进行修订和完善时, 应该对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进行完善和明确, 不止我国, 很多国家都在亲属法中对该制度做了明确规定。夫妻在日常的生活中, 可能因为家庭事物和第三人产生某些问题, 那么这些也视为夫妻二人的共同责任, 并由二人共同承担法律责任。就日常家庭事务而言。夫妻互为代理人并互享对方的代理权。但如果超出日常家事代理范围, 就由个人承担。在日常家事代理范围中, 若夫妻双方中一人欠下债务, 也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并由二人共同偿还。但如果不在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内, 例如, 一方没有经过另一方的同意, 就私自贷款购买商品继而欠下巨额债务则由贷款人自己承担, 不过如果第三人相信行为人自身拥有代理权, 也可以使用表见代理。将婚姻关系有效期内夫妻双方中某一方所欠下债务的具体性质进行确定, 对平衡配偶财产保护配偶权益有很大影响, 这也是保护配偶权利的重要手段之一。我国《婚姻法》在实行时, 应该根据夫妻身份关系的特征以及市场交易安全的要求, 对家事代理权的多个方面进行明确规定, 如家事代理权的范围、权限、概念等。

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的重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的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的性质可得, 在日常家事代理权之外, 如果一方需要借债应该由另一方同意之后方可进行, 这样才可计入共同财产中。对夫妻共有财产夫妻二人都拥有处理权且权利平等。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债务属于消极财产, 一般而言, 在日常家事代理权之外, 如果一方以双方名义借贷必须经过另一方同意才能进行。如果不属于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又没有经过对方同意, 那么所欠债务则不计入夫妻共同债务中, 视为借债人个人债务, 由个人承担。
  在实际生活之中, 也经常会出现夫妻双方假借离婚逃脱债务以及与借款人虚构债权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 由于一些审判者刻板地适用一系列法律以及相关的法规, 因此导致夫妻共同债务被全部判定为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承担的债务。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举债人、通过举证从而证明债务未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非举债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恶意串通情形出现的、夫妻二人使用约定财产制并且债权人对此约定了解的、签署借款合约时双方清楚约定债务为举债人一方个人债务时, 才能被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这些规则从表面上来看, 似乎都通过法律对非举债人的权益进行了保护, 但是在现实的司法活动中, 非举债人却一般无法准备有关的证据来确保其个人权益, 往往造成案件在审判时陷入囧境。因此, 完善相应法律法规极为重要与迫切。
  参考文献:
  [1]夏吟兰.我国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之检讨[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1 (1) .
  [2]江莹.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构成要件及立法探讨[J].法学杂志, 2011 (7) .
  [3]王卫琴.民间借贷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J].法制与社会, 2016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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