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自愿终止妊娠,丈夫向医院索赔80万
发布日期:2019-03-22 作者:张勇律师
案情简介
李某(女)怀孕25周,在其母亲的陪同下到医院处入院要求终止妊娠,并在《中/晚期妊娠引产知情同意书》签名,5天后引产一死男胎后出院。李某丈夫徐某认为:医院没有查清李某的婚姻状况,在没有征得其丈夫同意的情况下就非法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不仅剥夺了徐某的生育权,也剥夺了胎儿的生命权,造成其夫妻感情破裂及精神上的巨大的伤害,遂起诉要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0余万元。
法律简析
案例所示情形是医疗实践中常见的伦理问题,一些医疗机构对此问题的处理仍存在困惑,下面就从生育权的法律视角,分析本案中的医疗机构是否触犯了丈夫徐某的生育权。
一、妻子有权决定生与不生
“男女双方地位平等”,关于男方是否具有生育权的问题,很多人会认为女性选择终止妊娠应当经得其配偶的同意,其实不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生育权作为一项特殊的人身权,生与不生,国家法律赋予妇女自行决定,享有独立决定权。所谓生育权,是指公民依法通过两性自然或人工受精受孕、怀胎、分娩以及无性生殖的方法,繁衍养育后代的权利。当夫妻之间对“生与不生“发生冲突时,谁享有最终的生育决定权?答案是明确的: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双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作为男性公民,虽然有生育权,但其生育权的实现,是建立在女性生育权的基础之上。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去实现,应当以双方共同意愿为基础,女性不愿意生育,男性只能尊重女性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同意在医院实施终止妊娠手术,是其生育决定权的体现,是行使法律赋予其不生育自由的权利。
二、医疗机构手术并无过错
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同意在医院实施终止妊娠手术,并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中签字同意实施终止妊娠手术,属于对其生育权的自行处置,是其生育决定权的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为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医院为李某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不但是医疗机构应尽的职责,也是保障女性公民不生育自由的正当行为,具有合法性,并不存在过错,依法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徐某的诉求。
三、结语
夫妻双方都享有生育权,如果对生育权的行使发生冲突,首先应遵循夫妻双方协商的原则,要从不同主体利益的重要性方面去判断何种自由更值得尊重和保护。当夫妻双方因生育权问题发生冲突协商不能时,应优先尊重女性意愿,女性单方选择终止妊娠的行为不构成对男性生育权的侵害,医疗机构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是对女性意愿的尊重,没有侵害男方的生育权,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推荐律师
仁和万国律所成敦毅律师
陕西西安
陕西西安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广西柳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福建厦门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湖南长沙
孙志军律师
湖北武汉
湖北武汉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山东菏泽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朝阳区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安徽合肥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广东深圳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新生儿死亡患方“拒绝”尸检,起诉医院赔偿39万能否得到支持?
- 72岁患者术后放弃治疗死亡,家属起诉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本律师为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撰写的《患方陈述意见》,被鉴定机构采纳。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现将本案民事起诉状予以发布。
- 王某诉北京阜外医院(西城区)冠脉造影出现夹层并发症,术后并发心梗最终患者去世医疗
- 患者羊水栓塞7年后死亡,医院为何被判全责赔偿337万?丨医法汇
- 患者入院4天自缢身亡,家属起诉医院赔偿98万丨医法汇
- 患者烧伤入院,15天后吐血而亡,家属起诉医院索赔165万丨医法汇
- 输错液3天后患者死亡,家属调解后又起诉索赔115万
- 患者在医院摔伤,5天后死亡,家属起诉医院索赔67万丨医法汇
- 70岁患者被注射过期药品,两年后死亡,医院被索赔93万丨医法汇
- 36岁女士美容术后乳房结节、眼角疤痕,起诉医院索赔13万丨医法汇
- 患者3年内住院11次,造成7级伤残,3家医院谁担责丨医法汇
- 38岁患者手术麻醉后昏迷不醒,起诉医院索赔480万
- 产妇分娩时下蹲5分钟,医院赔偿10万元丨医法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