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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指南

发布日期:2019-03-22    作者:王景林律师


 
     为保障和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申请再审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下列民事案件可以向第三巡回法庭申请再审
(一)对第三巡回法庭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第三巡回法庭申请再审。
(二)对第三巡回法庭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向第三巡回法庭申请再审。
对符合上述情形的第三巡回法庭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应向最高人民法院本部提出申请。
法条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二、下列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将生效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
(二)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三)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四)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五)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除外。
法条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百零一条
三、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
(二)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法条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条
四、下列民事案件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法条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
五、再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情形
(一)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
(二)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
(三)当事人或本条(二)项所述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
法条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四百二十二条。
六、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的期限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按照生效裁判文书的落款时间,申请再审超过六个月期限的,应提交送达回证等能够证明裁判文书实际生效日期的材料。
    本指南第五条()项所述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法条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二条
七、申请再审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自然人应当列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列明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
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案号。
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明确表述。
具体的再审请求。
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
再审申请书所列明的法定事由,应当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须列明具体款、项)。
再审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递交再审申请书的日期。
(二)身份证明材料
    1.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并写明代理权限。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原件、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应当提交基层法律服务所函原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复印件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其执业辖区内的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的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隶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三)原审判决、裁定、调解书(包括一审、二审、发回重审的所有裁判文书以及相关联案件的裁判文书)。
(四)证据材料
     1.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2.支持再审申请事由和再审请求的证据材料。
     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为由提出再审申请的,应当按照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新证据,并提交关于该新证据在原审举证期限内未能举证的事由以及该新证据获取的来源、时间的说明。
法条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
(五)提交的材料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1.全部纸质材料(包括证据材料)一律使用A4型纸打印或复印,要求字迹清楚,排版工整。
      2.再审申请书和所有原审裁判文书应制作成可编辑的Word文本(与纸质文本内容保持一致无误)。
      3.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包含有人身攻击、侮辱谩骂等不文明语言,可能激化矛盾的,应当补充或改正。
八、提交再审申请材料的方式
(一)邮寄提交。可以将再审申请材料邮寄至第三巡回法庭诉讼服务中心,随信应附上材料清单、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有效联系电话,并在信封上注明“提交再审申请材料”,写明来信地址、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浦珠北路88号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诉讼服务中心,邮政编码210031
(二)就近提交。可以就近选择第三巡回法庭巡回区内各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材料,申请跨域立案。
(三)互联网提交。可以登录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网址:ssfw.court.gov.cn),上传再审申请材料,并附上材料清单、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有效联系电话。
(四)现场提交。可以到第三巡回法庭诉讼服务大厅现场提交再审申请材料。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浦珠北路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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