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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人跳真实案例及法律分析

发布日期:2019-03-22    作者:杜凯律师


仙人跳,是以从事淫秽活动为由头,一些男人的某种猎艳心理(一般是去找妓女),两人到某处,准备做些见不得人的勾当的时候,这时候,这个女的同伙,一般是一男性,突然出现在眼前,为了不让事情张扬出去,为求自保,好色男会把身上的钱给这对同伙,而他们则是达到敲诈的目的。
需要根据具体情节而定,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勒索罪或者抢劫罪。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辩护意见书】

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

受本案被告人父亲郭战某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我担任郭某侦查阶段的辩护人。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对本案有了一定的了解,现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 、对于本案的罪名,请办案机关确定,本案犯罪嫌疑人通过性交易完成后进一步的威胁行为侵犯被害人的人身和财产,已经构成犯罪,是否其威胁的程度达到足以抑制犯罪嫌疑人反抗的程度请办案机关确定。本案具有“事出有因”的法律特征,后面对被害人的威胁行为和“前因”是关联的。即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郭某发生了性关系。其它人也正是抓住这个“原因”威胁受害人。要确定使受害人交出财物的原因是害怕揭漏其隐私、受到法律制裁等畏罪心理,还是人身安全性受到实质的威胁……
二 、犯罪嫌疑人郭某属于从犯,本案中自始至终都起着从属和辅助的作用,无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实际参加深度及社会危害程度,都应定为从犯……
三 、从犯罪嫌疑人郭某获利的情况来分析,其得到的仅仅是性交易的款项(这个款项是其他人设计后支付给犯罪嫌疑人郭某的,但并没有改变钱的性质),其并没有参与分配抢劫得到的案件款……

四 、从犯罪嫌疑人郭某的主观故意来说,其本人本身就是一个失足少女,在加上交友不慎,才使得卖淫行为转化成了犯罪行为,但是,应当考虑到,犯罪嫌疑人郭某处于弱势地位,其仅仅是为了卖淫赚钱,并没有犯罪的直接故意,但她本人的弱小默许了一些事情的发生,也进一步证明其本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比较小。也请办案部门考虑……
五 、犯罪嫌疑人郭某系初犯,平时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再犯的可能性小,教育挽救的可能性高。
六 、被告人认罪太度好,有悔罪表现。
申请事项:
为涉嫌抢劫罪的犯罪嫌疑人郭某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及理由:
犯罪嫌疑人郭某因涉嫌抢劫罪一案,于2019年 **月**日被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受郭某家属的委托,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依照我国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和郭某家属的授权委托,律师申请对郭某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具体理由如下:
一、对犯罪嫌疑人郭某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根据以上《刑事诉讼法》条款的规定可以看出,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是逮捕羁押的一个充分条件,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取保候审的必要条件。此处的社会危险性不是指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而是指嫌疑人若离开羁押场所会妨碍对案件的刑事侦查,或者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侵害。
本案犯罪嫌疑人不会逃避法律追究,其父亲有能力对其行为进行监督,并愿意提供保险金。并且本案,犯罪嫌疑人无犯罪前科,其本身也是一名失足少女,人身危险性很小,并非主动参与犯罪,不会产生新的犯罪,也不会对他人产生人身危险。
……
二 、犯罪嫌疑人郭某的主观恶性不大。
从犯罪嫌疑人郭某的主观故意来说,其本人本身就是一个失足少女,在加上交友不慎,才使得卖淫行为转化成了犯罪行为,但是,应当考虑到,犯罪嫌疑人郭某处于弱势地位,其仅仅是为了卖淫赚钱,并没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她本人的弱小默许了一些事情的发生,也进一步证明其本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比较小。也请办案部门考虑。犯罪嫌疑人郭某以前未被公安机关处理过,此次涉嫌抢劫罪,为初犯、偶犯。其一贯表现良好,犯罪的诱因也是因为家庭困难、父亲有病,从感情上来讲,这也可以理解……
三 、犯罪嫌疑人郭某属于从犯,本案中自始至终都起着从属和辅助的作用,无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实际参加深度及社会危害程度,都应定为从犯。
四 、从犯罪嫌疑人郭某获利的情况来分析,其得到的仅仅是性交易的款项(这个款项是其他人设计后支付给犯罪嫌疑人郭某的,但并没有改变钱的性质),其并没有参与分配抢劫得到的抢劫款……

五 、被告人认罪太度好,有悔罪表现。
综上所述,对犯罪嫌疑人郭某采取取保候审,既不会妨碍本案侦查程序的正常进行,也不会有社会危险性,且能使其早日回归社会。这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取保候审的规定,也符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基于以上理由,并且结合本案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申请人认为:对犯罪嫌疑人郭某采取取保候审是合法、合理和合情的,恳请侦查机关予以批准。如果侦查机关批准对郭某取保候审,其家人将督促其随传随到,并交纳保证金,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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