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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程序期限(四)

发布日期:2019-03-26    作者:丁嫣律师

四、司法评估与司法拍卖



司法评估


执行中采取评估、拍卖措施的,承办人应当在10日内完成评估、拍卖机构的遴选。《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七条

法院收到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拍卖、变卖规定》第六条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先期公告
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十二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拍卖财产相关信息等。《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十三条

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并说明无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十六条

网络司法拍卖的竞价时间应当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二十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可以充抵价款;其他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应当在竞价程序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退还或者解冻。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应当在竞价程序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退还或者解冻。《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二十三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将剩余价款交付法院指定账户。拍卖成交后二十四小时内,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将冻结的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划入法院指定账户。《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二十五条

网络司法拍卖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二十六条

暂缓拍卖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应当在五日内恢复拍卖。《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二十八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拍卖形成的电子数据,应当完整保存不少于十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二十九条



线





拍卖应当先期公告。
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

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变卖规定》第十一条

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拍卖、变卖规定》第十四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预交的保证金充抵价款,其他竞买人预交的保证金应当在三日内退还;拍卖未成交的,保证金应当于三日内退还竞买人。《拍卖、变卖规定》第十三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或者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将价款交付到法院或者汇入法院指定的账户。《拍卖、变卖规定》第二十四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拍卖、变卖规定》第二十六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拍卖、变卖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拍卖、变卖规定》第二十八条

法院决定暂缓执行或者裁定中止执行,及时通知拍卖机构和当事人。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执行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通知拍卖机构恢复拍卖。《拍卖、变卖规定》第二十一条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拍卖、变卖规定》第二十三条

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拍卖、变卖规定》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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