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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断片涉交通肇事罪,能否认定如实供述?

发布日期:2019-03-29    作者:110网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后简称“《刑法》”)中规定的,无论是“自首”,还是“坦白”,构成要件都包含“如实供述”。然而,如实供述该如何认定,其最低供述的限度是多少,是刑事司法面临的难题。例如,醉驾型交通肇事罪,有的被告人是“喝断片”后肇事,存在部分记忆遗忘的情形,甚至不记得具体的肇事行为。在此种类型下,认定如实供述的最低限度是多少,是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

一、认定如实供述的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就如实供述作了一般性规定,而如实供述的内容则由相关司法解释进行界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具体认定:《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

综上可见,“如实供述”的认定,包括行为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主要的犯罪事实。

二、喝断片涉交通肇事罪如实供述的司法认定

根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实供述是指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是构成要件的事实,但何为“主要犯罪事实”?却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标准,自由裁量的空间较大。笔者认为,对其判断应结合各罪情况以及实践具体适用情况来考量,同时注重刑事政策的作用。

在醉驾型交通肇事罪中,行为人遗忘了交通事故发生的具体过程,应供述到何种程度才能认定如实供述?经过检索之后发现,在醉驾型交通肇事罪司法实践中,只要被告人供述是自己驾车,即使后续事故发生的过程不记得,仍然可以认定如实供述。

例如,(2017)皖1323刑初37号刑事判决书中载明,被告人供述自己喝了酒,接着骑摩托车回家,后来的事记不清了。法院认为,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再如,(2014)新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我记得开车走的时候是我开的车,出车祸的时候我没印象了。”法院认为,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交通肇事罪的行为要件可拆分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驾、超速等)—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综上,行为人醉酒后驾驶行为,已经是该罪着手后的实行行为,对该部分犯罪事实的交代,根据现行司法状况,应当认定为本罪如实供述的最低限度。

三、喝断片认定如实供述的法理基础

上述类型醉驾交通肇事罪,遗忘部分记忆能否认定如实供述,通常是控辩双方争辩的焦点。有观点认为,仅交代醉酒驾车行为,虽然是交代了犯罪事实,但是没有交代全部的构成要件事实,也没有达到主要犯罪事实的限度。因而,不能认定如实供述。对此,不能得到笔者的赞同。

(一)认定如实供述符合制度的初衷

《刑法》设置如实供述,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如实供述体现被告人悔罪的态度,人身危险性较低;二是,被告人如实供述节约司法资源。醉酒驾驶的被告人,如实交代自己酒后驾车行为,是悔罪态度的体现;而供述的事实,能够与其它证据相互印证,同样也能节约司法资源。控方通常也都是将被告人该部分的供述作为证据材料提交法庭。

(二)认定如实供述不能强人所难

西谚云:“法律不强人所难”。如实供述,不是逼迫被告人违反诚信配合司法机关供述完全符合构成要件的事实。在醉驾型交通肇事罪中,被告人遗忘具体肇事行为非常符合逻辑。如果被告人为了被认定“自首”或“坦白”逃避处罚,从而进行所谓的“如实供述”,反而不应认定。

(三)如实供述的差异性仍可体现

仅有被告人的如实供述,不能定案。无论被告人是仅供述了醉酒后驾车行为,还是供述了全部的犯罪过程,都要结合其它证据形成证据链。虽然具体的肇事过程不记得,但醉酒后驾驶的行为,是本罪构成要件的事实,也达到了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最低限度。与记得全部犯罪事实相比,确实存在量上的区别,这种区别可以通过量刑体现。根据《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40%以下;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法官完全可以根据量刑幅度的自由裁量区分如实供述量上的差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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