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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伪劣产品并大肆行贿 陕西一公司被处罚金三千余万元

发布日期:2019-03-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3月29日上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一审宣判被告单位陕西奥凯电缆有限公司及王志伟等8名被告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单位行贿,行贿一案。被告单位陕西奥凯电缆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罚金3050万元;被告人王志伟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单位行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150万元;其余7名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单位行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十二年零三个月不等,并分别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至7月,被告单位陕西奥凯电缆有限公司先后与西安地铁三号线八个标段施工单位签订低压电力电缆供货合同。被告人王志伟为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决定以不合格电缆冒充合格电缆向施工单位销售,获取非法利益。同时,陕西奥凯电缆有限公司因产能不足,流动资金紧张等原因,还通过其他企业代为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缆,贴上陕西奥凯电缆有限公司名称、品牌、合格证后销往西安地铁相关施工单位。期间,被告人韩增永、赵志刚、李庆、王堪吉、杨振东、张庆忠、张国玉明知陕西奥凯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缆,仍参与制定生产工艺、安排生产、出具合格证、对外销售、支付资金等各个环节。

  另查明,被告单位陕西奥凯电缆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被告人王志伟、赵志刚、韩增永、王堪吉向14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42.7万元。被告人王志伟在担任长江高科电缆代理销售人员期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3名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5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陕西奥凯电缆有限公司及被告人王志伟、韩增永、赵志刚、李庆、杨振东、王堪吉、张庆忠、张国玉在生产、销售电力电缆过程中,通过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单位陕西奥凯电缆有限公司及被告人王志伟、韩增永、赵志刚、王堪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均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王志伟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已构成行贿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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