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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该重点关注的问题

发布日期:2019-04-03    作者:110网律师
劳动者首先要审查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明等证件,看其是否依法成立,能够依法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要求用人一单位如实说明岗位用人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等情况。
  〔一)试用期
  《劳动法》第21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fi个月。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劳动法意见》)第18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第19条规定:“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一般对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职工可以约定。在原固定工进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转制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原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不再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十九条劳动 合同期限二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问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二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_工资不得低于木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厂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丁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在劳动纠纷中,有少数用人单位在续订劳动合同时,再次约定试用期,特别是在短期合同的续约中容易出现,这是与劳动法相违背的。
  (二)工作时间
  1997年,劳动部给广州市劳动局《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明确厂企业工作时间: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h1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此外,根据一些企业的生产实际情况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按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D3号)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劳动法》第41条有关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每月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总时数不得超过35小时。在国家立法部门没有做出立法解释前,应按此精神执行。依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十工资的200 %的工资报酬。朴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D0%的工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及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中采取何种工作方式,一定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l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三)劳动合同期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拭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
  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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