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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女大学生撞童弃童,同行帮助逃离是否构成犯罪

发布日期:2019-04-03    作者:杜红涛律师
案情简介:济南女大学生撞童弃童
2016年3月18日22时44分许,被告人张某琪驾驶被告人张某伟的鲁NZE336凯迪拉克小型普通客车沿S102线由西向东行驶(乘车人有张某伟、张某某、常某某及常某某之子),当行驶至济南市历城区郭店镇曹家馆村路口处时,适遇被害人杨某某沿人行横道由南向北步行至此,张某琪观察不周,将杨某某撞倒,造成杨某某脑部及全身多处损伤。
监控录像显示,22时44分02秒,杨某某被张某琪所驾车辆撞倒,张某伟将杨某某抱起,与杨某某奶奶均穿过马路至对面辅道绿化带附近;22时46分19秒常某某驾肇事车辆载张某琪驶离事发路口;22时47分15秒杨某某奶奶离开,张某伟随即将杨某某放在绿化带外侧台阶上,向东逃离现场;22时48分32秒杨某某爷爷、奶奶到达绿化带附近抱起杨某某,22时50分20秒杨某某父亲杨某到达现场然后离开,22时54分25秒杨某驾驶面包车载被害人离开现场。经法医鉴定,杨某某的损伤符合交通事故所致,属重伤二级。该事故经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历城区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琪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当晚,张某伟、张某琪回到协和学院附近居住的宾馆,次日去欧乐堡游玩后,张某伟驾车带张某琪离开济南,到张某伟在河南省商丘市经营的加油站处隐藏,并在吃、住等方面对张某琪提供帮助。2016年3月23日,交警通过监控录像确定肇事车辆后,电话通知车辆所有人张某伟带肇事司机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3月24日,张某伟与张某琪至济钢交警中队投案,张某琪对交通肇事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张某伟对窝藏张某琪的事实供认不讳。
事故发生后,张某琪的家属代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共计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10000元;张某伟的家属代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577800元,被害人家属对两被告人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被告人获刑2年缓期2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肇事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成立。对于公诉机关建议对张某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于法有据,予以采纳。张某琪的辩护人关于张某琪具有自首情节,且通过积极赔偿获取被害方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但是,被告人张某琪在过失撞伤年幼的被害人后,没有积极施救,以弥补过失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而是不顾被害人的伤情,逃离现场,且在次日仍旧去游乐场游玩,可见被告人的自私及对无辜生命的冷漠。张某琪在藏匿数日后得知交警部门已掌握确切线索,才与张某伟投案自首,其自首情节亦应与案发后即主动投案的自首情节在量刑时有所区别。故即便张某琪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获取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其犯罪情节,仅对其适当从轻处罚。据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某琪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张某伟明知张某琪驾驶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事后非但没有积极救助伤者,而是安排同乘人员及肇事者逃离现场,阻止其他人员报警,又将肇事者张某琪带至外地,企图使张某琪逃避法律追究,其行为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建议对张某伟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符合本案实际,于法有据,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张某伟具有自首情节,且通过积极赔偿获取被害方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采纳,张某伟在得知交警部门已掌握确切线索后,才与张某琪投案自首,其自首情节亦应与案发后即主动投案的自首情节在量刑上有所区别。据此,以窝藏罪判处张某伟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律师说法:同行帮助逃离是否构成犯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了窝藏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张某伟明知张某琪驾驶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事后非但没有积极救助伤者,而是安排同乘人员及肇事者逃离现场,阻止其他人员报警,又将肇事者张某琪带至外地,企图使张某琪逃避法律追究,其行为构成窝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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