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诊时在医院摔倒,该损害结果是否与医院有因果关系
发布日期:2019-04-04 作者:杜红涛律师
2009年8月25日上午10时许,原告陪同丈夫林某去被告处就诊。在原告陪护丈夫前往门诊大楼2楼作心电图检查时,因2楼过道地面湿滑原告不慎摔倒致伤。经被告处医生诊断,为右膝外伤,即为原告配药治疗。次日及2009年9月16日,原告又在被告处进行门诊治疗2009年11月28日,原告至区中心医院诊治,经诊断为右胫骨平台陈旧性骨折,原告在该院进行了相关治疗。原、被告双方对涉案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等产生争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鉴定结论为:原、被告的医疗争议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被告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患者的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因陪同丈夫到被告处就诊不慎摔倒致伤而在被告处诊治,被告为原告提供了医疗服务。被告的医疗行为有无过错,与原告的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医学会对涉案医疗争议作出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该鉴定的主体资质合法、鉴定程序正当、鉴定结论的依据充分,具有较高的科学性、公正性,鉴定书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分析意见及结论,本院认为,被告在对原告的诊治中存在漏诊及延误治疗的情况,具有过错,与原告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构成了三级丙等医疗事故,故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基于医疗科学的疑难复杂性、医疗技术手段的局限性、医疗行为存在的合理风险性等因素,结合被告承担医疗事故次要责任的鉴定结论,法院酌定由被告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患者的损害与医院有因果关系
根据鉴定意见,被告对原告的第一次X光片诊断过程中未发现右胫骨平台骨折,存在漏诊。被告在以后的治疗过程中,未根据自己有限的医疗技术及医疗设备而让患者转到上级医院就诊,耽误了诊断和治疗。因此结论为目前原告外伤造成膝关节的功能障碍与被告的漏诊及延误治疗有因果关系。
以上就是关于“就诊时在医院摔倒,该损害结果是否与医院有因果关系”的案例介绍。当患者在医院就诊时受伤,患者应当首先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判断是否能向医院追责,从而最妥善地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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