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管癌术后应警惕吻合口瘘的发生并给予有效对症治疗,以避免发生医疗纠纷
发布日期:2019-04-08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患者因患食管下段癌T2N0M0,Ⅱ期至被告处行食管下段癌切除术,导致吻合口瘘、呼吸衰竭、急性肾损伤,最终死于多器官功能衰竭。法院认为患者自身疾病的性质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被告应对患者的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赔偿责任,酌定医院承担40%的责任,合计186052.49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食管癌,吻合口瘘,医疗过错,赔偿责任
【案例】
1. 2016年8月16日,患者因患食管下段癌至被告处入院治疗,初步诊断:食管下段癌溃疡型CT3N1M0,Ⅲ期。8月19日在全麻下行食管下段癌切除术。2016年9月7日,因患者病情危重转入甲医院ICU,在被告处出院诊断:1食管下段癌、T2N0M0,Ⅱ期;2肾功能衰竭;3肺部感染;4吻合口瘘可能;5胸腔感染。
2. 甲医院主要治疗:抗休克、抗感染、氧疗、输注成分血、血液滤过、保肝、保护重要脏器、维持水电酸碱平衡、营养支持等治疗。因患者病情无好转,2016年9月10日,患者自动出院返回乙医院,甲医院出院诊断:食管癌术后、吻合口瘘、肺部感染、胸部感染、双侧胸腔积液、Ⅱ型呼吸衰竭、脓毒性休克、MODS、急性肾损伤、代谢性酸中毒、肝功能不全、DIC、贫血、电解质紊乱、高纳血症、低钙血症、高磷血症、低白蛋白血症、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
3. 2016年9月13日,患者死亡,乙医院给出的死亡直接原因:多器官功能衰竭。
【结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患者自身疾病的性质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故被告应对患者的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比例根据鉴定意见书并结合其过错程度,酌定为40%的责任,合计186052.49元。
【讨论】
1. 患方认为,患者死因是因被告施行的食道癌切除手术失败,吻合口瘘造成胸腔感染,肺部感染、切口感染、即而引发病人持续高烧,最终造成患者多种器官衰竭。被告对患者的吻合口瘘没有及时诊断,也没有给患者以有效的对症治疗。
2. 医方认为,患者入院后诊断为食管下段癌,被告医院诊断正确、手术顺利,术后发生了吻合口瘘,但被告诊断和治疗没有过错,是患者年纪较大,配合较差。
3. 医疗司法鉴定意见认为,xx省xx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有次要因果关系。
4. 法院认为,被告xx省xx医院在对患者诊疗过程中,在患者术后十天曾考虑吻合口瘘,但没有给予相关检查和有效处置,患者感染继续加重、低蛋白、因补液量不足造成高纳血症、导致肾功能衰竭,在患者术后第十九天转院时,被告对患者的“吻合口瘘”仍没有明确诊断,被告存在过错,对患者的死亡负有一定责任。
5. 为高龄食管癌患者行手术治疗时,因患者耐受性差和疾病的复杂性,应警惕吻合口瘘的发生,并随时予以相应治疗。
【参考资料】1.“引礼入法”与医事法律的建设。2.医疗纠纷:胃癌根治术发生吻合口瘘,随后两次手术均未能彻底止血。3.医疗纠纷: 医院鉴别诊断不明确,误将异位甲状腺当做舌根肿物切除。4.医疗纠纷:附件切除术误伤输尿管,致肾功能损伤二级丙等医疗事故。
【提示】资料来源于“高某某1、高某某2等与xx省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Gxxxx民初xxx号”。涉医学和法律问题分别由我团队执业医师和律师撰写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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