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认定被推翻,保险公司应赔偿
发布日期:2019-04-08 作者:黄荣高律师
2012年12月某天中午,国道323线,韦某醉酒驾驶两轮摩托车与一辆越野车碰撞,造成两轮摩托车起火燃烧将韦某烧死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委托某鉴定中心对越野车的车速作鉴定,鉴定越野车在碰撞时的车速为51公里,认定韦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保险公司据此拒绝赔偿。韦某家属认为越野车一方也负有一定责任,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先赔偿。因赔偿问题与越野车一方协商未果,韦某家属带事故认定书、车速鉴定意见、车辆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来咨询,委托律师,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索赔。
经仔细研究所有材料,并去交警部门调取现场照片、勘验图、笔录等证据,代理律师认为,该路段道路平直、事故发生时是中午,视线良好,在如此好的路况下,越野车车速不太可能只是51公里/小时,且交警据以作出认定韦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车速鉴定不合法,因为该“交通事故鉴定中心”没有鉴定资质,应以此为突破口,推翻交警的事故认定,争取让越野车一方承担责任,达到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的目的。
审判
确定诉讼策略后,代理律师收集证据材料、书写起诉状、并附上证据清单向法院起诉。在诉讼中委托南宁一家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越野车在碰撞时的车速作鉴定,经鉴定,该越野车在碰撞时的车速为84公里/小时,超过该路段的最高限定时速80公里/小时。法院采纳代理律师的意见,认为交警所作的事故认定不是民事责任的分担,应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分担责任,越野车的车速超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应承担30%的责任。由于越野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赔偿九万余元(扣除已经垫付部分)。至此,代理律师的诉讼策略成功。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目前二审尚未判决。
关于司法鉴定:一般的司法鉴定有伤残等级鉴定、医疗过错鉴定、车速鉴定等等。应由有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作鉴定。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实践中,法院会有司法鉴定机构的名单,供当事人协商选择,如当事人对选定鉴定机构有异议,则摇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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