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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新余19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最高刑期18年半

发布日期:2019-04-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 (谢卫兵 刘宇星)  4月4日上午,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施浩、胡微笑等1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作出一审判决。19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

  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7、8月份以来,被告人胡微笑邀集被告人施浩在新余市城南西街一带开设赌场,先后吸纳被告人吴志文等人加入,成为该赌场的股东。股东之间对赌场管理、资金保管、招揽赌徒有明确的分工。至2018年2月28日,该牌九赌场获利百万余元,纯利润67万元,各股东按股份比分取利润。为垄断以西街为中心周边的牌九赌场,被告人施浩、胡微笑指使其成员对其他赌场进行威胁、打砸,被告人胡微笑还指使、纵容其成员插手他人纠纷及向新钢盗铁人员收取“保护费”等。至2018年3月,该组织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施浩、胡微笑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吴志文等人为骨干成员和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涂伟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在被告人施浩、胡微笑的组织、领导下,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新余市城南以西街为中心的周边新钢苗圃、仙来新城等地实施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犯罪6起,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7.05万元,实施了打砸非法赌场、殴打无辜群众等治安违法案件5起,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了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影响。

  此外,该组织其他成员在组织犯罪以外还实施了故意伤害犯罪2起、故意毁坏财物犯罪1起、聚众斗殴犯罪1起,共造成3人轻伤、1人轻微伤,造成财产损失1.19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施浩、胡微笑团伙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施浩、胡微笑处于核心地位,是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吴志文等8人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成员和积极参加者,涂伟等9人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其他参加者。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施浩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罚金6万元;判处被告人胡微笑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罚金6万元;判处吴志文等8名骨干成员和积极参加者有期徒刑15年10个月至5年不等,并处罚金9万元至5万元不等;判处涂伟等9名参加者有期徒刑3年10个月至1年不等,并处罚金7万元至1.8万元不等。同时判决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财产损失,收缴被告人的犯罪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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