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县法院公开宣判3起涉恶犯罪案件 13人获刑
发布日期:2019-04-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公诉机关指控,黄某宏、花某祥、周某彬、张某宝、陈某波、杨某为达到垄断市场的目的,以保护上饶市汇集建材有限公司区域代理权和江西省排气道协会上饶办事处协会监督为由,采取威胁、打砸等手段,先后对汇仁阳光花园、远泉花园、翼天学府等项目的烟道供应商供应的烟道实施了三起五次任意损毁打砸,逼迫竞争对手退出相关的烟道安装市场,扰乱烟道行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上饶县人民法院认为,六名被告人多次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严惩。且其行为符合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指导意见》的规定,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遂依法判处六名被告人六年六个月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罚金。
上饶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苏某平、苏某林、苏某乐、余某良经常聚集在一起,形成相对固定的松散型团伙,在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园办苏家村滨江西路区域内,以维护村民利益为由,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开设赌场、违法收取他人倾倒余土费用等违法犯罪行为,所得赃款用于团伙挥霍、瓜分,扰乱了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苏某平等人长期纠集,具有团伙特性,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指导意见》规定,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遂依法判处五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管制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二万至七千元不等罚金。
上饶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1日,万年县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吴长发等人立案侦查,在取保候审期间,吴长发多次请托时任万年县公安局治安大队队长饶某江等人帮忙。2015年10月19日,经饶某江沟通联络,时任万年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的吴某邦私自以“万年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名义向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具了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检察建议》,经饶某江在局法制领导小组会上提出,同年12月4日,吴长发案被撤销。
法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江、吴某邦明知吴长发等人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仍徇私枉法致使吴长发等人不受追诉,已构成徇私枉法罪。遂依法判处被告人饶某江有期徒刑两年,判处被告人吴某邦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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