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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久丰国际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谭x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9-04-12    作者:徐涛律师
湖南久丰国际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谭x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表于 2019-03-01

相关公司: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旷怀律师事务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湖南久丰国际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湖南潮汛有色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文书正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湘01民终1990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久丰国际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159号1417房。 法定代表人:冯子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星星,湖南旷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瑞,湖南旷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维毅,男,汉族,1969年12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潮汛有色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环保工业园中意一路1199号第9栋第2层8号房。 法定代表人:狄原涛。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南久丰国际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谭维毅、湖南潮汛有色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潮汛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5民初29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求 谭维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谭维毅在久丰公司、潮汛公司处进行的“现货”交易全部无效;2、久丰公司、潮汛公司向谭维毅返还42937元;3、久丰公司、潮汛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久丰公司于2010年4月19日登记设立,经营范围为金属及矿产品、能源化工、农产品、IC卡、邮票、工艺品、文化艺术品(国发【2011】38号及国办发【2012】37号文禁止的除外)现货交易并为其提供电子交易平台服务;仓储仓单的管理及服务、仓储物流服务;商品进出口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潮汛公司于2015年10月19日登记设立,经营范围为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金属制品、白银制品、铂金制品、铝合金制品、工艺品的批发;金属材料销售;货物仓储(不含危化品和监控品);珠宝首饰零售;黄金矿产投资(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货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久丰公司设立后投资建设了湖南有色金属交易平台,在网络上开展“湘油”、“现货白银”、“液化天然气”等交易。 久丰公司采取会员制,通过合作等方式吸收会员单位,潮汛公司系久丰公司的会员单位,会员代码为578。久丰公司(甲方)与潮汛公司(乙方)签订的营业部协议书约定乙方成为甲方营业部的相关事宜,而甲方制定的交易规则及相关规章制度无需乙方签署,凡其中对交易参与者有约束力的相关内容,也均属于对本协议乙方具有约束力的内容;经双方协商,乙方已申请为湖南有色金属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营业部从事有色金属现货交易及有色金属现货电子交易受托经纪业务;甲方基本权利与义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色金属交易的特殊要求,负责制定、修改和颁布交易规则及各项管理制度,对乙方与交易平台业务相关的经营行为,及其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交易平台交易规则各项管理制度进行监管,对发现的问题有权进行质询、提出整改意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对乙方业务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要求其工作人员必须持有甲方认可的证件上岗,向乙方收取经营费、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遵守诚信服务原则,采取适当措施,为营业部开展有色金属交易活动提供便利和保障,在乙方违约或违反营业部管理办法等文件并给甲方或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撤销乙方的营业部资格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及间接的经济损失,如乙方在业务经营过程中被政府监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撤销乙方的营业部资格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及间接的经济损失,如经甲方审核认为乙方已不具备申请营业部的条件,或者经甲方发出整改通知后乙方仍无法达到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及撤销乙方的营业部资格,甲方同意遵守信息保密原则,并要求工作人员为营业部信息进行保密(约定可以公开信息除外);乙方基本权利与义务:营业部有权按交易平台的各项规章制度开展业务,享有甲方提供的交易信息和相关服务,及相关的业务指导和业务培训,按甲方的规定向交易平台缴纳经营费、管理费及相关的其他费用,按甲方的规定收取交易手续费,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遵守交易平台现行及将来制定的营业部相关管理办法、交易规则及各项管理制度,接受甲方监督管理,对甲方提出的质询、整改意见作出及时答复和处理,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交易各方权益,协助甲方处理各种突发或异常事件,维护甲方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履行保密责任,对甲方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遵守和全面履行营业部各项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其营业部资格及本协议约定的任何权利义务;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确定的营业部席位费、软件使用费、服务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并以转账方式于本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付至甲方指定收款账户,具体如下:服务费:交易手续费的30%,乙方的结算准备金账户起始不得低于20万,并且不低于该营业部客户总资金的20%;甲方指定账户如下:户名:湖南久丰国际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长沙市恒达支行、账号:43×××88;乙方逾期支付相关费用的,应当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逾期超过十个工作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服务报酬计算方法:交易平台相关产品服务报酬计算方法按交易平台交易规则执行,乙方指定账户如下:户名:张杨、开户支行:郑州丰产路支行(工商银行)、账号:62×××36,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发生变更时,须提前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视当前账户仍然为有效账户;《湖南有色金属交易平台营业部管理办法(试行)》作为本协议的有效补充,与本协议一同签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应严格遵守并执行,乙方需在员工出现变化的当天通过《营业部从业人员报备表》向交易平台备案处理,本协议有效期限为一年,乙方营业部资格经年审通过后本协议有效期限自动延期一年。 谭维毅通过网络在湖南有色金属交易平台上开设交易账户(账号57×××01),绑定银行卡,并将资金转入户名为久丰公司的E商贸通结算账户,通过该账户在交易平台进行大宗商品买入和卖出。谭维毅在久丰公司交易平台上买入和卖出的交易商品有沥青等。交易商品价格由久丰公司通过交易系统实时报出,时时在波动。投资者根据交易平台客户端看到的价格下订单,选择时间买入或卖出。如果“行情”判断准确,投资者存在获利机会;否则就会亏损。交易商品名称、数量、价格、报表等由久丰公司提供。2016年4月至2016年8月期间,谭维毅通过湖南有色金属交易平台买入和卖出沥青等,共计亏损42937元(包括手续费等费用)。谭维毅与久丰公司、潮汛公司未进行过实物交易。 久丰公司于2015年12月7日向会员单位发出《合法合规警示函》,内容为“本函件属于平台管理规定,具备合同效力。会员单位经营合作业务基本原则:合法经营:会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代理商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为法律所禁止,合规经营:会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代理商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平台管理规定、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合法,不违背平台管理规定为前提),以及行业公认并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会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代理商经营行为规范及禁止行为:营销、开户环节:禁止冒充营销对象亲友、同事等身份,营销对象明示拒绝后,不得骚扰,禁止虚假宣传,禁止泄露客户资料、信息,禁止向客户提供虚假联系方式,禁止承诺、夸大或暗示承诺、夸大收益,禁止否认、不揭示、弱化揭示风险,充分进行风险揭示:向客户讲解有关行业知识以及业务协议的内容,明示投资风险,并由客户签字确认,持续采取各种有效方式让客户充分理解买者自负的原则,真正明白投资有风险,理财须谨慎的警示,必须主动向客户披露有模拟盘,客户若有需要或对操作不熟悉可提供模拟盘做练习,适当筛选客户:充分了解客户的知识与经验、财务与收入状况、婚姻与家庭情况以及投资需求等信息,帮助客户判断其是否具备相应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是否适合从事交易,郑重提示其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审慎投资,并由客户签字确认,禁止明示或暗示客户通过借贷、挪用特殊用途资金(如代为保管的他人资金、自身或家人治病资金)等超出自身或家庭承受范围的方式筹集、使用资金进行交易,郑重提示客户理性交易,禁止主动或受托替客户进行开户、银行账户绑定等操作,包括网络远程、现场操作等方式,客户进行开户、银行账户绑定等操作,必须使用、预留其本人联系方式,比如手机号,禁止使用、预留会员单位及工作人员、代理商联系方式;客户交易环节:禁止明示或暗示、诱导客户进行交易操作,禁止受托或私自代替客户进行交易操作,原则上不允许喊单,如客户请求提供交易指导、建议,则事先必须郑重声明仅供参考等警示话语,并让客户确认已知悉可能出现的交易后果、确认交易行为系其自主决定、承诺后果由其自负等,并且,在应请求对客户提供交易指导、建议的过程中,应经常性重复上述声明,提示客户理性操作,营销、开户环节各操作规定、禁止行为亦适用于客户交易环节;其他:禁止返佣行为,禁止仿冒我司、平台网站,禁止私自链接我司、平台网站,禁止诋毁我司、平台,禁止诋毁同行,不正当竞争,禁止向平台提供虚假联系方式;以上,请各会员单位严格遵照执行,并督促工作人员、代理商严格遵照执行,如有违反,我司有权视情形作出如下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责成会员单位即刻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不得再犯,责成会员单位限期给予投诉客户交易损失一定比例(包括全部)的补偿或赔偿,将会员单位联系方式提供给投诉客户,我司不再组织协调,单方终止合作,会员单位或其工作人员、代理商严重违规、违法甚至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绝不姑息”。久丰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会员单位发出《合法合规警示函(续)》,内容为“继2015年12月7日《合法合规经营警示函》后,我司再次郑重函告各营业部,对相关业务开展进一步作出规范要求如下:在交易客户开户前,营业部必须向其提示《风险警示书》及《关于确认风险承受能力及交易规则等事项的声明》(附后),禁止主动或受托代替客户进行开户、银行账户绑定等操作,包括网络远程、现场操作等方式,禁止以湖南有色金属交易平台或湖南久丰国际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职员名义进行交易客户开发,在业务推介时必须向客户表明湖南有色金属交易平台X编号营业部X公司X(真实姓名),必须对客户拟投入的交易资金来源作必要了解,禁止鼓动客户以全部身家、养老资金、医疗资金、教育基金、借贷资金、代为保管的他人资金或其他投资资金(如股票、基金等)等不适合的资金投入,必须严格按照平台线上公示交易商品向客户推介,禁止虚假宣传,禁止原油、成品油等不实宣传,通过股票群、微信或QQ聊天等途径宣传现货交易的,禁止夸大收益、回避风险甚至承诺收益或变相承诺收益、收益分成等,禁止以婚恋名义或其他第三方身份推介业务,禁止采用夸大收益、承诺收益、保证无风险、共担风险等方式诱导客户交易,诸如保证在原有的基础上盈利翻倍、保证一周之内盈利50%等用语一律禁止,禁止明示或暗示、诱导客户进行交易操作,如果客户要求或希望得到业务指导,在对其进行操作指导时,必须同时注明个人建议,仅供参考、交易决定请自行决策、盈亏自负、投资有风险,操作需谨慎、请合理设置止盈止损等,禁止在给出操作建议的同时以截图暗示、诱导操作,本条要求旨在切实向客户提示风险,禁止流于形式,如有投诉涉及本条,我司将根据具体语境作出判定,禁止提及甚至虚构分析师过往从业经历、经验,禁止以喊单准确率作业务推介,禁止在客户交易资金不足抵抗风险的情况下要求或建议客户满仓操作且不提示风险,如X行情,建议多买/卖空X手,禁止出现喊单等字眼,应使用操作建议,操作分析等规范用语,禁止以各种方式获取客户的交易账号、密码或与客户达成分成协议,禁止代为交易操作或通过网络远程指导交易操作,在客户进行交易之前,必须提供模拟盘操作服务,禁止以交易保证金金额挂钩相应指导分析师等模式变相鼓动客户增加交易资金投入,营业部及其工作人员、代理商必须严格遵照上述内容执行,另,代理商开发的交易客户投诉事宜,由相关营业部自行与代理商协商解决,上述内容如有违反,我司有权视情形做出相应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责成营业部限期给予投诉客户交易损失一定比例(包括全部)的补偿或赔偿、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等,绝不姑息”。久丰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会员单位出具《合法合规警示函(三)》,内容为“我司自成立以来一直秉承诚信、规范的经营理念,一如既往的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以期维护市场参与各方的合法经营,为持续强调合规管理,已先后发出两封《合法合规经营警示函》,但是,部分营业部仍然存在或暴露出不同程度和类别的违规、违约甚者违法、犯罪行为,诸如:未经我司同意,采取欺瞒等手段转让营业部资格,在营销、开户、交易等环节采取不正当手段(如仿冒交易客户签字,不实宣传交易产品、恶意指导等),消极处理甚至推诿交易客户或代理商投诉,发生违约、违规,拒不执行我司处理方案,甚至态度恶劣无理取闹,实际经营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未告知我司或拒绝电话、拒回信息,消极甚至恶意回避与我司的有效联系,违反行业惯例等,以上行为,对平台、市场参与各方及行业发展造成或潜在极大负面影响。因此,我司再次明确、强调如下:营业部在与我司签署合作协议时,已经充分知晓平台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和作为营业部的权利、义务,合作协议亦有不得转让营业部资格及任何权利义务、协议签订后平台制定、修订或颁布的规则制度亦具备合同效力等相关管理规定,营业部如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注册或实际经营地址等任何信息变更,应于变更发生后三天内书面告知我司并同时提交工商局调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查询单,未经我司同意,不得转让营业部资格,如果采取欺瞒等手段转让营业部资格已是既成事实,则:对转让方及受让方的交易客户或代理商投诉、纠纷,转让方及受让方承担连带责任,经我司书面同意转让的,亦适用此条款,原则上我司不允许营业部开发代理商,如果营业部开发了代理商,则营业部应对其代理商的全部业务行为负一切责任,运营中心开发营业部的,亦适用此条款,营业部应自行在合理时间内妥善处理交易客户及代理商投诉、纠纷,否则,必须按照我司制订的方案执行,合理时间、妥善处理由我司认定,营业部必须严格遵守合法合规经营警示函、合作协议等平台业务管理规定,营业部如有违反平台任一管理规定,我司有权单方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提高保证金比例、将联系方式告知投诉者、解除合作协议等一项或多项措施,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作协议或我司单方依法、依约解除合作协议的同时,我司有权责成营业部停止新客户开发、开户,停止存量客户入金,限期将所有存量客户出金、解约等相关事宜全部处理完毕等,营业部须无条件配合,运营中心对其下属营业部开发的交易客户或代理商投诉、纠纷,与相关营业部承担连带责任,本函件属于平台管理规定,具备合同效力”。潮汛公司于2016年向久丰公司出具承诺函,内容为“已收到湖南有色金属交易平台《合法合规经营警示函》、《合法合规经营警示函(续)》、《合法合规经营警示函(三)》,无异议,承诺严格遵照执行”。 久丰公司向该院提交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6刑初50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审理查明:2015年1月,南京谷某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南久丰国际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南京谷某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为湖南久丰国际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下属的湖南有色金属交易平台的136号会员单位,南京谷某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招揽客户到湖南有色金属交易平台投资“现货原油”,双方约定投资者交易产生的手续费由湖南久丰国际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与南京谷某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三七分成,并约定南京谷某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湖南久丰国际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缴纳保证金,投资者若盈利从南京谷某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缴纳的保证金中予以相应抵扣,投资者产生的亏损亦归南京谷某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有),拟证明久丰公司系为现货交易商提供交易平台及相关服务,以收取一定手续费为服务对价的市场经营者,并非交易主体,真正的交易主体系谭维毅与潮汛公司。 2016年9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向该院作出湘证监函(2016)561号《关于湖南久丰国际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所属交易平台经营行为性质认定的复函》,内容为:根据法院反映的有关事实和提供的证据材料,久丰公司设立湖南有色金属交易平台,开展的“现货白银”、“湘油”交易活动采用保证金制度,以集中交易的方式进行,交易合约标准化,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允许投资者以对冲平仓的方式了结交易。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上述交易行为具备期货交易特征。久丰公司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擅自从事以上行为,涉嫌构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 另查明,谭维毅以其账号登录的湖南有色金属交易系统从未显示会员单位的相关信息。久丰公司以交易所管理员身份登录湖南有色金属交易系统显示账号57×××01账户的投资者名称为谭维毅,所属会员为潮汛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一、谭维毅通过在湖南有色金属交易平台上开设的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其支付的入金均进入户名为久丰公司的银行账户,谭维毅以其账号登录的湖南有色金属交易系统从未显示会员单位的相关信息,(2016)浙06刑初50号刑事判决书亦载明会员单位负责招揽客户到湖南有色金属交易平台投资,故久丰公司与谭维毅存在事实合同关系,交易系统中存在的会员单位是为了区分客户来源,久丰公司与潮汛公司之间的合同及资金关系并不被谭维毅知晓,久丰公司不能以其与潮汛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对抗谭维毅,久丰公司辩称其并非交易主体,真正的交易主体系谭维毅与潮汛公司缺乏充分依据,该院不予采纳。 二、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交易的重要特征包括标的物为标准合约,交易具有双向性,存在杠杆机制,交易方式集中化等。期货交易的目的在于通过期货市场价格的波动获得风险利润,转移现货市场的风险(套期保值)。而在现货交易中,交易标的物为实物商品或以实物商品为标的的仓单、可转让提单等,目的在于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且不允许采取对冲方式进行交易等。现货交易与期货交易的本质区别是交易目的不同,现货交易的目的在于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期货交易的目的在于通过期货市场价格的波动获得风险利润,转移现货市场的风险(套期保值)。本案中,久丰公司设立电子交易平台,客户只要通过久丰公司的审核就可在上述电子交易平台开户,向其指定的账号汇入一定数量的资金作为买卖保证金即可与久丰公司开展交易,因此,就单独客户而言,其与久丰公司是一对一的交易,但久丰公司是同时与众多客户开展买、卖行为,实际上构成了集中交易的结果,并实行保证金制度,交易合约标准化,允许投资者以对冲平仓的方式了解交易,在谭维毅所有交易中始终没有实物交割。上述事实证明涉案交易行为目的并非转移湘油等货物的所有权,而是通过价格涨跌获得利润。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涉案交易行为具备期货交易特征。久丰公司辩称涉案交易行为属现货交易与事实不符,该院不予采纳。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国务院颁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期货交易应当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禁止在前款规定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第六条规定: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本案中,久丰公司未经批准与谭维毅进行期货交易是不争的事实,该交易行为是否无效则需要判断《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上述规定是否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期货交易具有特殊的金融属性和风险属性,直接关系到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制定本条例”的规定也可以看出,其主要立法宗旨在于通过调整期货交易行为,规范市场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系统性风险、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期货交易场所作为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平等、透明交易机会,进行有序交易的平台,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公开性,更加需要依法规范管理,确保安全运行。虽然《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六条未载明违反其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但若违反上述规定仍使未经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展开期货交易的行为有效,极易引发金融风险,甚至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久丰公司与谭维毅进行的交易行为因违反上述规定而无效。 四、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久丰公司、潮汛公司不具有合法的期货交易资质,却擅自组织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以获利,在本案中属利益共同体,对客户在交易中的损失具有过错,应按过错共同承担返还客户资金的责任。谭维毅在投资过程中未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因交易过程中并非以实物交易为目的,其理应知晓交易行为已涉嫌非法期货交易,但谭维毅仍频繁操作造成损失,其自身亦存在过错,应承担部分损失。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双方过错程度,该院确定由久丰公司、潮汛公司共同对谭维毅的损失42937元承担80%的责任,其余20%的损失由谭维毅自行承担,即久丰公司、潮汛公司共同向谭维毅返还34350元(42937元×80%)。 五、潮汛公司经该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不应诉、不举证、不质证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谭维毅在湖南有色金属交易系统(帐号57×××011)的交易行为无效;(二)久丰公司、潮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谭维毅返还34350元;(三)驳回谭维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3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433元,由久丰限公司、潮汛公司承担。 上诉人诉求 久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5民初2984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谭维毅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谭维毅、潮汛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1、一审法院对涉案交易行为性质认定错误,涉案交易标的不符合期货合约的构成要件,涉案交易合法有效。2、本案为合同纠纷,久丰公司并非涉案交易的主体,不是合同当事人,不应当承担责任。3、谭维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主选择现货交易,如法院认为交易双方均有过错,谭维毅应负主要责任。 被上诉人答辩 谭维毅答辩称:一、涉案交易是由九丰公司及潮汛公司组织或开展的非法期货活动;二、一审判决引用证监局监函(2016)561号复函完全正确;三、九丰公司是涉案的交易的一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案情及双方当事人发表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涉案交易性质及效力问题。二、久丰公司应否赔偿谭维毅的损失。对此,分析如下: 关于焦点一。久丰公司所属的湖南有色金属交易平台开展的交易活动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认定具备期货交易特征,本案可以认定谭维毅在湖南有色金属交易平台进行的交易构成期货交易。因久丰公司不具备从事期货交易资质,违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期货交易应当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禁止在前款规定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的规定,故谭维毅在湖南有色金属交易平台进行的交易应为无效。 关于焦点二。久丰公司不具有合法的期货交易资质,却提供交易平台、制定交易规则、组织交易、负责监管,组织他人进行期货交易以获利,对谭维毅在交易中遭受的损失具有明显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谭维毅作为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并非以实物交易为目的,应知交易行为已涉嫌非法期货交易,在投资过程中未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仍频繁操作造成损失,其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久丰公司对谭维毅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久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73元,由湖南久丰国际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杨霞 审判员李建新 审判员唐亚飞 判决日期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卢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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