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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陆与大连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发布日期:2019-04-12    作者:徐涛律师
徐x陆与大连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表于 2018-12-28

相关公司: 大连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文书正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7民辖终221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x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华乐街港乐园16号三层。 法定代表人:周x锋,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果山大道868号。 负责人:夏婷,该支行行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成陆因与被上诉人大连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苏0791民初11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求 上诉人徐成陆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由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首先,一审法院立案案由为合同纠纷,案件未经过实体审理即认定为期货交易纠纷,违反法律规定。其次,根据国务院《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不是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本案交易不属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期货交易的范畴,本案不属于期货纠纷案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中规定的法院管辖范围。综上,本案应由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的交易,属于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非法交易,涉案交易不属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期货交易范围,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中关于管辖的相关规定。本案一审立案案由为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告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的住所地在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属于一审法院管辖范围,故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徐成陆关于裁定本案由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和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苏0791民初111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曹新海 审判员周旭 审判员何平 判决日期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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