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借款部分无相应证据证实无法认定
发布日期:2019-04-12 作者:110网律师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赵某和钟某陈述,现金支付的58912元实际由两部分组成,赵某支付周某30000元现金,另28912元作为利息预扣。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针对该案件,合法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周某向赵某、钟某借款,有周某出具的借条和收条为证。其中228848元有转账凭证为证可以认定,余额58912元因赵某和钟某前后陈述不一,且无相应证据证实其主张,故无法认定。借款时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银行同期利息的四倍,对此亦无证据佐证,只能认定双方仅约定借期未约定借款利息,双方为定期无息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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