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9-04-13 作者:陈祖权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广西桂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华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与原告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关于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的问题。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民间借贷作为实践性合同,必须同时具备借贷的合意以及款项的支付两个要件。但是本案当中,原告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款项的支付,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
其次,从被告提供的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录音的内容来看。原告自始至终没有提及其向原告转账的款项为借款。相反,原告在微信当中明确表述 “最近转给你的**万块钱,如果暂时没有用处,希望能转给我,那是客户的房款,马上需要用了,而且我也不希望你用于那个用途了。年前给你转的**万块钱你就尽管投资好了,亏了算我的,赚了只需还本金给我就好了”,“收入**万,你就要**万吗”,“我只想要回**万就可以了”等等诸如此类的内容,完全可以看出双方之间资金往来并非是借款,而是其他的经济往来。
第三,从常理来讲。既然原告认为其向被告转账的20万元为借款,那么在其因为妻子的逼迫而向被告追讨时,就应当是要求被告返还其借款。但是从被告提供的录音来看,原告先是要求被告将后期转账的**万元分成款退还,以便于其应付妻子。在被告以该款项为分成款为由拒绝后,原告就转而要求被告借**万元给其应急(录音8:21分处)。这显然是与被告主张与原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是相违背的,也是不合常理的。
此外,原告起诉主张被告向其借款**6000元,但是在向被告追讨的过程当中,始终主张其向被告转账了**万元,而且始终只是要求被告将后期转账的**万元分成款退还,而从未提及零星转账的*6000元。因此,原告主张该*6000元为借款,显然也是不合常理的。
第四、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当中,被告提供的证据完全可以证实原告所诉请的**6000元是合作分成款以及其他的款项,并非是借款。况且,上述的规定并非是举证责任的倒置,即便被告未能完成举证义务,原告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以确定借贷关系的存在,但是原告至今未能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因此,原告仅依据转账凭证主张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原告主张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依法不应当予以支持。
以上代理意见,请予以参考、采纳。
代理人:广西桂成律师事务所
陈祖权 律师
2018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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