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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不离婚,是否可以去法院起诉主张索要孩子的抚养费

发布日期:2019-04-13    作者:崔新江律师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出台前,给予未成年子女抚养费,一般都是夫妻离婚以后才实施的,法学界对于婚内能否主张未成年子女抚养费存在争议。现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为此类案件的解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子女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护。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适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不管父母双方是否离婚,抚养自己的未成年子女都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且法律也并没有规定离婚是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父母的抚养义务并不因夫妻双方分居或者离婚而免除和灭失,这是婚姻法的立法本意即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状态与抚养子女的义务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抚养子女是父母法定应尽的义务,不管是婚内还是婚外、婚生子女抑或非婚生子女,父母的抚养义务是不变的,只要一方不履行该抚养义务,另一方完全有权利向其主张抚养费。父母均有抚养教育孩子的义务,若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意味着,在不起诉离婚的情况下,可直接起诉要求支付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抚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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