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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处理规定对死亡没收程序的作用

发布日期:2019-04-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在特别没收程序适用范围中,包括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情形和逃匿情形。对于后者,行为人终究会回归到案件中,对其犯罪事实的处理尚有时间和空间的回旋余地,而对于前者行为人已经不在世间,因此,在没收违法所得的同时,必须对犯罪事实部分作出明确的处理。但是,关于此种情况之下,对案件事实部分的处理依据,尚需进行思考和深入研究。对此,笔者认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理犯罪事实部分,更有利于特别没收程序的规范运行,具体理由如下:
  
  一是适用第十五条的规定是刑事诉讼法总则的必然要求。虽然,特别没收程序与其他三种特别诉讼程序共同构成我国的特别程序,在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中单独成为一编。但是,在特别程序中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清楚的内容,应当适用总则的规定进行解决。主要理由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特别程序应当受到刑诉法总则内容的指导和制约,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情形之下的事实处理不能例外。
  
  刑诉法的总则主要规定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从刑事诉讼理论上讲,这些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对整个刑事诉讼过程都具有指导和统领的作用。根据刑诉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应该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此法条内容确定了我国刑事诉讼中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因此,此项原则应当贯穿于我国的刑事诉讼过程之中,具体包括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在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可能发生在每一个诉讼阶段。为了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后违法所得的追缴问题,根据刑诉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可以启动特别没收程序追缴其违法所得。
  
  另一方面,刑诉法第二百八十条至第二百八十三条虽然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情形下的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但违法所得的基础事实---对犯罪事实部分如何处理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之后如何处理犯罪事实和违法所得,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而且前者是后者存在的基础,所以,从理论上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案件的处理,包括了对涉嫌犯罪事实的处理和对违法所得的处理。但是,刑诉法规定可以启动没收违法所得的特别程序的同时,就如何处理案件事实并未明确,只是在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检察院在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时,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即要求检察院对犯罪事实和违法所得均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因此,对于使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情形的违法所得没收案件,仍然需要对案件的犯罪事实部分进行认定和处理,因此,这种情形下,需要依据刑诉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案件事实部分进行处理。
  
  二是适用第十五条的规定在司法解释中的体现与完善。考察司法解释的内容,可以发现,在处理特别没收程序案件的事实部分1了刑诉法第十五条的内容,体现了刑诉法第十五条对处理死亡情形之下事实部分的规范意义,体现了总则内容对特别没收程序的指导、制约和规范价值。
  
  首先,司法解释中关于撤销案件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定 (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死亡而撤销案件,符合刑诉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侦查部门应当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调查,之后,认为符合没收程序规定的,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公诉部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由公诉部门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虽然,此规定没有明确规定引用刑诉法第十五条,但是,在刑诉法之中,只有根据第十五条的规定,侦查机关或者(部门) 才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决定。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是撤销案件的法定事由,而直接法律依据就是刑诉法第十五条。虽然,《规则》是针对职务犯罪案件作出的规定,但是,已足以证明《规则》对刑诉法第十五条对特别没收程序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其次,司法解释中对终止审理的规定。《规则》第五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被告人死亡而裁定终止审理,或者被告人脱逃而裁定中止审理,检察院可以依法另行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根据刑诉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在公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发生了被告人死亡的情形,处理案件的法定方式是终止案件审理或者判决宣告无罪。鉴于特别没收程序的特殊诉讼意义,《规则》规定审理阶段发生了被告人死亡情形的,法院应当终止案件审理,由检察机关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此规定既考虑到了没收程序案件的特殊性又兼顾到了刑诉法第十五条对特别没收程序的指导意义。
  
  再次,审查起诉阶段对死亡情形之下没收程序事实的处理。《规则》没有直接规定审查起诉阶段对案件事实的处理方式,而是通过其他条款的规定,间接规定死亡情形之下,检察机关可以对案件作出不起诉的处理,进而承认了刑诉法第十五条对没收程序的影响。其中,《规则》第四百一十条规定,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处理,参照本规则第二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很显然,不起诉包括了“因犯罪嫌疑人死亡”而作出的不起诉,其法律依据即为刑诉法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间接承认了刑诉法第十五条对没收程序的约束效力。与此同时,《规则》第二百九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因犯罪嫌疑人死亡而撤销案件,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按照本规则第十三章第三节的规定办理,即按照“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办理。因此,对审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死亡案件应当先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然后启动没收程序。
  
  三是适用第十五条更加有利于死亡情形没收程序的顺畅运行。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便于公安司法机关集中精力和司法资源依法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特别没收程序的立法目的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逃匿情形之下,解决违法所得的追缴问题。但是,根据刑诉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案件,依照刑法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审查,并决定是否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同时,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时,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因此,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与犯罪事实的证明密不可分。但是,如果适用刑诉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事实部分作出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检察院、法院则可以集中精力处理没收违法所得财产。
  
  其次,有利于及时挽回被害人经济损失和平复精神损害。根据刑诉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法院审理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案件,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但是,这一目的的实现必须以对案件事实的基本认定为前提,即违法所得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违法所得。因此,在违法所得案件审理之前,对案件事实作出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的处理,有利于违法所得的认定,及时返还被害人和裁定没收。
  
  再次,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诉讼权利。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于法院没收违法所得的裁定可以提出上诉。
  
  因此,一旦适用刑诉法第十五条对案件事实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集中精力针对有效法律文书,具体对违法所得的认定、财产的种类和数量提出意见,并最终决定是否行使上诉权利,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行使诉讼权利,有利于有效保护合法权益,最终保障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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