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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肌梗死抢救时应遵守诊疗规范降低患者的心肌耗氧量,以规避医疗纠纷

发布日期:2019-04-14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急性心肌梗死患者,进入CCU后存在让患者自主活动的情形不符合诊疗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患者心肌耗氧量及心肌损害,即与患者最终死亡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起轻微作用。法院酌定xx医院对患者死亡相关合理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合计90425.5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心肌梗死,诊疗规范,医疗过错,赔偿责任
一.引言
对急性心肌梗死患者的一般治疗原则中需要尽最大可能降低患者心肌耗氧量,如未遵守诊疗规范,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张某某等与xx大学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xxxxx民初xxxxx号”。
二.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31日13时28分许患者就诊于xx医院急诊,查心电图提示V5一V9导联ST段抬高考虑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于15时转入CCU病房。15时25分患者心电监护示室性逸搏心律,血压消失,向家属交代病情,家属同意有创抢救。16时1分予家属再次交代病情,家属表示放弃抢救。患者大动脉搏动消失,瞳孔散大,心电图示直线,宣布临床死亡。
三.裁判结果
(一)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鉴定意见及其相关答复意见在逐项分析评价xx医院诊疗行为的基础上认定了xx医院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及其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其具体程度,鉴定意见理由、依据比较充分,故法院对鉴定意见予以采纳。
(二)本案患者,女性,79岁,急诊心电图提示ST段抬高,为高危患者,就诊后出现严重心功能不全、急性肺水肿、心源性休克,病情发展迅速,最终死亡,其本身疾病发展是死亡的主要原因。结合鉴定意见及本案案情,法院酌定xx医院对患者死亡相关合理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合计90425.5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原告认为,xx医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诊疗规范,在抢救患者的过程中存在严重的失职以及不负责任,由医院的一个实习生抢救患者,经验不丰富,最终耽误抢救的最佳时机,导致患者的最终死亡。原告认为被告医院存在着严重的医疗过错行为,对患者的死亡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赔偿给原告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医方认为,患者来我院时症状不典型,我院在整个救治过程中严格按照医学诊疗规范进行,仔细问诊查体、快速检测排查、及时汇报联系,抢救措施及时得当,不存在延误。患者最终死亡的后果系因其自身原发疾病迅速发展所致,与我院的诊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我方对患者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不存在过错,故不应当对该患者死亡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三)医疗鉴定认为,患者为急性心肌梗死,对此类患者的一般治疗原则应绝对卧床休息,以降低心肌耗氧量,减少心肌损害,并在入院后及时给予吸氧。xx医院存在让患者自主活动的情形不符合诊疗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患者心肌耗氧量及心肌损害,即与患者最终死亡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起轻微作用。
【参考资料】1. 医疗纠纷最高人民法院观点:病历是确认医患双方责任的最直接证据。2.医疗纠纷:行右髋关节按摩治疗时应尽注意义务,避免发生意外骨折。3.医疗纠纷: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第十四条,危急值报告制度。4.医疗纠纷:因甲状腺和背部肿物行手术治疗后,患者呈植物人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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