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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18年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4-15    作者:110网律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18年度)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各基层人民法院民一庭及人民法庭: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2018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以及江苏省统计局发布的2018年全省居民收入支出指标,现将2018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200元;

  2、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9462元;

  3、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845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参照该标准适用);

  4、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6567元。

  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待统计局数据公布后再做通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2019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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