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赠与对方的财产,分手时可以要求返还吗?
发布日期:2019-04-15 作者:李丹律师
除了按照习俗赠与的“彩礼”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女方应当返还给男方彩礼),对于恋爱期间赠送的其他财物,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理论上已经形成比较统一的观点,即区分赠与行为的发生是否以结婚为目的,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与赠送“彩礼”有相似性,赠送对方财物的目的也是结婚,也就是说,一方给予另一方贵重财物是在相信对方以后会与其结婚的基础上的,结婚是赠与的一个条件,这和一般的赠与是有区别的。法律上把这种以一定条件为前提的赠与叫做“附条件的赠与”,如果条件不成立,那么赠与一方可以撤销自己的赠与,要求对方返还赠与的财物。
如:甲男买一套房,登记在女友名下,目的在结婚后共同生活。这个就是明显的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再如:女友的父亲生重病,男方拿10万元作为女方父亲的医疗费。这也是明显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另外,日常交往中,也存在很多基于礼节的馈赠,双方赠与对方的小额的礼物或者生活用品不能认定为附结婚条件的赠与,分手后不能要求返还。
如:某男在女朋友生日当天给女友买了一件衣服,价值500元。但是这明显是普通馈赠,并不以结婚为条件。
还有,消费性的赠与是不能要求返还的。如:恋爱期间,男方和女方去外地旅游,由男方出资,花费5万元,这种情况男方也不得要求返还,因为该支出现金已经不存在,不管是不是以结婚为目的,男方都是不能要求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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