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刑法学 >> 查看资料

婚内“强奸”妻子获刑 婚姻期间丈夫强奸妻子是否构成犯罪

发布日期:2019-04-15    作者:杜红涛律师
案情简介:婚内“强奸”妻子获刑  
被告人王某于1996年6月和1997年3月,先后两次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1997年10月8日,法院作出一审准予离婚的判决,并将判决书送达了双方当事人,双方均无异议。在离婚判决尚未生效期间,1997年10月13日晚7时许,被告人王某至原住处上海市青浦县青浦镇桂花园公寓3号楼206室(该住房因产权证未办理,故判决时未作处理),见被害人钱某也在,便上前从背后抱住钱某欲与之发生性关系,遭拒绝后,被告人王某即将被害人钱某的双手反扭住并推倒在床上,用一手扯脱被害人的衣裤,强行与钱某发生了两性关系,并抓伤、咬伤了被害人的胸部等处。当晚被害人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案发。
法院判决:被告人与被害人已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卫明主动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钱某的婚姻,法院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后,对方对此均无异议。该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期间,被告人与被害人已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在此情况下,被告人王卫明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钱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妇女的身心健康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王卫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婚姻期间丈夫强奸妻子是否构成犯罪
合法的夫妻之间不存在对妻子性权利的侵犯,在合法婚姻存续期间,丈夫不顾妻子的反对甚至采用暴力与妻子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业,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一般不能构成强奸罪。
所谓婚内强奸,是指丈夫违背妻子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婚内强奸这一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陌生,法理上也一直存在着争议。中国刑法原则上将在法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排除在强奸之外,造成伤害后果或者有虐待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以其他罪如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论处。中国婚姻法只有有关家庭暴力的规定,其中并没有涉及到婚内强奸的条文。
通说观点认为,由于有合法的夫妻关系的存在,一方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履行性行为的义务(同居义务),即使丈夫的行为对妻子的性自由权利有侵害也不构成犯罪。在中国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一般都不把丈夫强迫妻子性交视为强奸犯罪。
以上文章均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7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