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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交通事故赔偿纠纷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4-16    作者:崔新江律师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2018)豫0225财保4 XXX
申请人:刘XXXX,男,1967年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被申请人:鲍XXXX,男,1972年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申请人:孙XXXX,男,1972年生,住河南省兰考县。
申请人刘XXXX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鲍XXXX、孙XXXX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袁XXXX用自己所有的位于兰考县城区XXXX路房产一套(房权证兰房字第××号)为申请人刘XXXX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XX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担保人袁XXXX所有的位于兰考县城区XXXX路房产一套(房权证兰房字第××号)予以查封;
二、对被申请人鲍XXXX、孙XXXX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三、冻结、查封、扣押的期限均为一年。冻结、查封、扣押期间不得转移被冻结、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得对被冻结、查封、扣押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长  张XXXX
审判员  周XXXX
审判员  邱XXXX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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