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4-18 作者:110网律师
(法〔2018〕3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本院各单位:
经研究,现就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增加两类案由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的第三级案由“9、一般人格权纠纷”项下增加一类第四级案由“1、平等就业权纠纷”;
二、在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的“348、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之后增加一个第三级案由“348之一、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2日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再审立案阶段和再审审理阶段民事案件编号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再审立案阶段和再审审理阶段民事案件编号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工作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18年度)的通知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18年度)的通知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