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虎知娱乐法第三十六期在线沙龙活动总结|图片网站的是是非非,如何才能安心使用一张图片?

发布日期:2019-04-19    作者:赵虎律师
    近日,央视新闻上对广大网民最近热切关注的问题做了一个评论:“严惩视觉中国,切掉知识产权市场的毒瘤。一个宇宙黑洞引出了一个行业黑洞。保护知识产权,才能有更多更好的原创作品,这已经成为社会共识,我国也在不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和监管体系建设。视觉中国以‘能奈我何’的嘴脸,把法务做成销售,一头侵犯原创者的合法权益,一头又对使用者进行‘维权敲诈’。”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市场秩序,也是对版权交易的一种揭露。
2019年4月11日,“视觉中国影像”在其微博上发布《声明》,认为“黑洞”照片属于Event Horizon Telescope组织,视觉中国通过合作伙伴获得编辑类使用授权。并且在《声明》中强调,未经许可,不能作为商业类使用。若用于商业用途,将可能存在风险。《声明》一经发布,全体网民议论纷纷。
而后,下午6时26分,“视觉中国影像”又发布了一份致歉声明,其声明视觉中国签约供稿人提供的关于国旗、国徽等不合规图片是由于其自身作为视作为平台方审核不严的责任,并对不合规图片做了下线处理,并为此深表歉意!
对于该事件,社会各界人士纷纷表达自己的观点,有人认为,视觉中国不能仅仅是做下线处理,应该进行更加严厉的处罚;有人认为,视觉中国涉及敲诈勒索,涉及刑事犯罪;还有人认为,视觉中国的行为,是对知识产权的一种亵渎……
对于视觉中国版权行为,让我们一起进行探讨!
 
沙龙时间:2019年4月17日晚9点至10点(本周三)
 
人:赵虎(律师)
特邀嘉宾:黄阳阳(律师)
薛永谦(律师)
尼志平(律师)
朱立新(律师)
黄洋(影视公司法务)
 
 
本次沙龙将探讨的问题
1、视觉中国《声明》中的“黑洞”图片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科学发现与作品之间存在什么样的区别?如何使用涉及科学发现的摄影作品?
2、“一个宇宙黑洞引出了一个行业黑洞”事件暴露出图片公司行业哪些问题?这些问题为什么存在?如何解决?
3、视觉中国在其致歉声明种认为,它在该实践中充当的角色是“平台方”,也就是法律意义上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从法律的角度看,它充当的是什么角色?是否适用“避风港原则”?
4、如何合理、合法的使用图片?使用图片找不到著作权人怎么办?在网络图片库中购买图片须注意哪些问题?
一、视觉中国《声明》中的“黑洞”图片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科学发现与作品之间存在什么样的区别?如何使用涉及科学发现的摄影作品?
黄阳阳律师认为,关于“黑洞”照片是否受保护,应该从三个层次来分析:1、是不是摄影作品或其他美术作品?2、是“作品”还是“科学发现”?3、如果是反映科学发现的照片/图片,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条和第三条的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观点:黑洞照片是先通过望远镜观察到部分宇宙现象,然后利用大量技术手段还原的,和普通意义上的摄影不同,所以不构成摄影作品。但是从图片形成的过程看,还是有一定独创性的,类似于用ps手段尽可能推测、还原真实场景的过程,可能包含了科学家的想象力。但是正如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所言,这是一个科学探索的过程,这种探索和创造不追求艺术性、审美体验或情感的表达,和著作权保护的初衷不太相符。其实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和黑洞照片类似的情形,比如证件照、馆藏文物照、显微镜拍摄的细菌图等,这些照片仅仅是还原了人、物原貌,拍摄过程中并没有体现摄影师独创性的表达,不能因为摄影师付出了一定的劳动而赋予著作权意义上的权利。
薛永谦律师认为,图片有可能通过美术作品、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等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就“黑洞”而言,界定为作品是有些牵强。著作权法上的原创性要求很低,拍摄者在距离、光线、时机、焦距角度、色彩、取景范围等一系列因素上自由选择通常足以保证拍摄结果满足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原创性当然,有时候拍摄的对象或场景广为人知,甚至一成不变,不同人拍摄的结果可能大同小异。黑洞属于科学家的一种推理和想象,不构成摄影作品。
影视法务总监杨新龙认为,图片是作品,但是权利不归于视觉中国只是用图片表达了黑洞黑洞也可以用数据表达出来
朱立新律师认为,既然“黑洞照片”并非通过拍摄完成的,就不应当属于摄影作品而是更接近于美术作品
上海世纪出版集团赵宏源认为,黑洞应该不属于作品,是科学发现薛永谦律师认为,不能将其界定为美术作品。
赵虎律师认为,判断是不是作品关键是判断有没有独创性,关于如何而来这个过程不重要,重要的是最后出现的那个东西有没有独创性,有就是作品,没有就不是作品很多东西都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如果用一定的方式呈现出来,构成作品。例如一座山也是客观存在的,不过关于山的照片可能是摄影作品。月亮的照片,也会构成作品是不是真实,跟是不是会构成作品,不是必要条件
群友田小军认为,如果太阳月亮星星的图像构成作品的,我们就不应该否认黑洞的图像也有构成作品的可能。
群友杨渝认为,黑洞是科学发现,表现黑洞的图片具有了独创性的,是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
罗向京律师认为,就黑洞而言,科学家们创作的空间有多大?在现有科学技术水平下,黑洞照片是否构成对黑洞具体形象的唯一表达?
朱立新律师首先探讨一下属于图片还是照片?不属于照片,当然不构成摄影作品而对于图片的形成过程,是否有科学家的“创作”在里面如果有的话,个人觉得倾向于美术作品;如果没有,只是通过仪器设备自然形成的,则不构成作品关键是图片的形成过程
黄阳阳律师认为,这个照片不一定真实反映了黑洞,而是科学家的计算、推测形成
黄阳阳律师认为,如果有想象的内容就有独创性了换一批科学家,拍出来的黑洞可能会不一样科学发现是图还原真实场景的,作品是作者情感的表达
薛永谦律师认为,首先,黑洞不能归为摄影作品因为它不符合《条例》第四条(十)的规定。
上海世纪出版集团赵宏源认为,我们拍摄到的不是黑洞本身,而是利用其边界上的物质发出的辐射勾勒出来的黑洞的轮廓,就像看皮影戏一样。天文学家为了观测黑洞视界边缘上的物理过程,动用了分布在全球的8座毫米/亚毫米波射电望远镜,这些望远镜组成了一个虚拟的口径接近整个地球的望远镜,这座虚拟的望远镜,称为“事件视界望远镜”从这点来看,是观察结果这个后期处理并非类似ps的创作过程,而是实景描画
朱立新律师认为,天文学家集中了位于南极洲、美洲和欧洲的6个地方的8台望远镜,组成“事件视界望远镜”,共同发射能穿透黑洞周围密集星云的窄频无线电波,来“对焦”这个著名的黑暗之地。为了增加探测灵敏度,“事件视界望远镜”(EHT)所记录的数据量非常庞大。2017年4月份的观测中,每个台站的数据率达到惊人的32Gbit/s,8个台站在5天观测期间共记录约3500TB数据(相当于350万部电影,至少要几百年才能看完!)。EHT采用专用硬盘来记录数据,再把它们送回数据中心进行处理。在那里,研究人员用超级计算机矫正电磁波抵达不同望远镜的时间差,并把所有数据做互相关综合处理,从而达到信号相干的目的。在此基础之上,通过对这些数据经过近两年时间的后期处理和分析,人类终于捕获了首张黑洞图像。
罗向京律师认为,在目前的科学技术条件下,科学家们对黑洞的描述构成了唯一表达,不宜以著作权进行保护,认为这也是EHT及相关方不主张著作权保护、不限制使用的重要原因
赵虎律师认为, “唯一表达”是否可以理解为著作权法上的“有限表达黄阳阳律师认为,技术限制构成的唯一表达,是否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有限表达?赵虎律师认为,有限表达的前提是”构成作品“,但是因为传播等利益的需要,豁免使用的违法性。罗向京律师认为,就黑洞而言,这个有限表达已经到了唯一表达的程度。在短期之内实际上不可能再来一次捕捉、记录及数据处理,再去呈现黑洞“对有限表达的前提是构成作品”这一点,还有争议的余地。既然是有限的表达,其独创性就很难证明,是否构成作品也有异议实际上是陷入循环论证了。薛永谦律师认为,有限表达一般是针对于外观设计案件中。虽然不排除自然科学构成作品,但是就“黑洞”而言,很难界定它为哪一种作品。
朱立新律师认为,根据网上关于黑洞形成的描述,应该不是拍摄完成的。并且,其中含有科学家“近两年的后期处理和分析”,所以基于此,应该包含了科学家的创作在内,应该属于美术作品的范畴。薛永谦律师认为,美术作品是线条、色彩或者其他认定为美术作品,有些混淆科学发现和作品的界限。
群友王恢复认为,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自然科学也可以构成作品。黑洞图片虽然是尽可能还原黑洞本身的样貌,但也是科学家们的具体选择和具体表达
黄阳阳律师认为,自然科学作品是受保护的,但是也需要具备独创性、可复制的特征,比如工程图,和科学发现不一样赵虎律师认为,作品科学发现不是一个层面上的概念。科学发现也可以呈现在作品上,作品也可以表达科学发现。
文栋认为,作品还是要看独创性既要有独,还要有创。
群友Betty借用人大李琛老师观点:立法中的作品类型化是例示性而非限定性的,凡公认符合作品定义的新表达,只要立法未明确排除,应当予以著作权保护。
 
二、“一个宇宙黑洞引出了一个行业黑洞”事件暴露出图片公司行业哪些问题?这些问题为什么存在?如何解决?
黄阳阳律师认为,擅自将他人的作品打上水印假冒著作权人,侵害著作权人的利益;将公有领域的图片制作成高清图或打上水印主张版权,侵害公众利益;假冒著作权人进行“维权”,向使用者主张侵权赔偿或者强行销售的欺诈行为。目前图库行业存在不专业、缺乏诚信、藐视法律的问题如果将科学发现可视化,是否可视化的结果都是“作品”?认为要加以区分不少客户收到视觉中国的律师函,不起诉的条件就是购买图库视觉中国最大的问题就是将他人的、共有领域的图片当做自己的版权销售
上海世纪出版集团赵宏源认为,这个问题可以从两方面看,一个是侵权人,一个是视觉中国侵权人如何应对,作为视觉中国诉讼又有何技巧事实上视觉中国的这个做法并无不妥,起诉和购买图库只是一种手段视觉中国的问题是否欺诈是一回事,如何维权又是一回事
薛永谦律师认为,知识产权不是框,不能什么都往内装,不是的不能强归类。一个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边界问题,另外涉及:培养人们建立付费使用作品的意识。之所以能产生这些问题,有社会氛围、公民素质、法律的滞后等因素。市场监管不规范,行业自律不到位。解决加强监管和普法宣传;加强著作权保护,不断增强文化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文栋认为,视觉中国欺诈和所谓维权其实是一个链条版权归属不明确,造假成本低解决行业自律解决不了问题,还得靠强制力和大众版权意识的觉醒。因为侵权标的价值1万,律师费可能好几万而且更多,成本
尼志平律师认为,图库作为版权代理人本身有积极意义,但用来强迫他人购买图库的手段绝不可取提高版权保护意识是对的,但视觉中国存在的消极面应该去纠正
朱立新律师个人认为,把视觉中国事件作为一个行业黑洞来认定,是有些过了。并且,该事件发生后,各个方面对于视觉中国的一面倒的怒怼、打压,也是超过了合理的界限。尤其是众多自媒体的大量文章,抓住视觉中国这一两个把柄,狂轰乱炸;完全忽略了其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已经构成侵权的事实。认为,视觉中国等图片网站诚然有不规范之处,但其作为摄影家等权利人获得相关收益的一个平台,以及与图片使用者进行交易的一个平台,在教育广大使用者尊重著作权、使用付费等方面,也还是起到了非常大的积极作用。通过诉讼维权促使许可使用,这种方式本身并没有问题。包括作为集体管理组织的音著协、音集协都在广泛使用。诉讼,也是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的,并没有任何问题。其认为不应当认定为强迫使用者购买图库,只要对已经非法使用的部分予以赔偿(协商或者判决),其实完全可以不购买,然后以后不再使用了便可。加入没有这些图片公司的平台,让一个个摄影师自己去许可、去维权,显然成本更高,更不现实。所以,视觉中国等图片公司是有其存在的广泛价值的。
赵虎律师认为,中国人民大学证据学研究所李学军教授表示,从刚才数位摄影师就事实部分给出的一些陈述以及几位知识产权专家们的发言来看,诸如视觉中国之类的版权运作平台是有其存在价值的,它至少宣示了摄影图片具有版权、且对这些图片的使用要经授权等程序;此外,这类平台还一定程度上为摄影师的版权维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还是有一些专家、学者认为视觉中国这种商业模式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的罗向京律师认为,不能因为其有积极意义,就闭口不谈视觉中国的问题,尤其是权利来源链条,这是关键所在。视觉中国这是曝光了,其他相应的图库、文库,都存在权利链条不清晰的情况,大部分还比较严重,把无权授权的作品拿来做生意,这是行业最大的风险
黄阳阳律师认为,作为版权交易代理人,其存在本身是有意义的,只是视觉中国将这个模式走偏了其实这么做也不利于图库行业的发展,这几年大家闻视觉中国而变色对于不懂版权法的公众来说,视觉中国的水印和晦涩的版权声明本身就是含有欺骗性质问题存在的根本原因是公众缺乏版权意识,所以会轻易地擅自使用网上的图片、轻易地被视觉中国敲诈视觉中国后期越来越膨胀,认为这与司法实践对版权商业维权权属认定标准过低有关系法院当时的初衷是保护著作权人,因此加上技术手段的限制
群友王恢复认为,视觉中国等图片商对全民版权意识的普及是有积极正面的作用的视觉中国的走偏法院对权属审查、证据要求过松存在莫大关系。
赵虎律师认为视觉中国等图片公司最大的问题是授权链条不清晰,欺诈性维权,没有明确,仅在理论上讲是不可行的
薛永谦律师认为,图片著作权权属证明:2014华盖公司与正林公司的案件网站的上的“署名”,包括权利声明和图片中“gettyim-ages”水印,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著作权权属的证明。但是,黑洞不能构成作品,即便是视觉中国打了水印,也不能阻止他人使用。应付诉讼成功本高,有人嫌麻烦。视觉中国疯狂的跑马圈地,有点滥用权利之嫌。我们可以考虑区块链规避侵权风险。
罗向京律师希望这次关停检查,最终能够公开数据,视觉中国究竟有多少图片是有权利进行许可销售的,有多少是可以诉讼维权的这也是监管部门应当要做的。只要这个方面监管到位,无论是集体管理,还是非集体管理,都不是障碍
上海世纪出版集团赵宏源认为,作者署名不能用公司名称代替,根著作权法的署名上面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是(在作品上)表明作者的身份,但是,出现在作品上的印签,并不必然是该作品作者的署名。
朱立新律师认为,关于图片公司涉及到部分许可使用的作品没有权利、或者权利链条不完整的问题,只能证明图片公司存在管理的不规范。在著作权侵权诉讼中,法院应该对图片公司作为原告案件的权属证据审查更严,从而督促图片公司的图片权利管理的不断规范。著作权登记只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也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安艳宾律师认为,著作权权属认定本身具有不确定性,所以著作权法才规定了“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视觉中国们可能多多少少都存在利用这一条为自己牟利,并怠于确定真正的著作权人的情形。
黄阳阳律师认为,既然问题暴露出来了而且图片识别、网络存证、区块链等技术也进步了,因此应该适时地调整举证责任标准上海世纪出版集团赵宏源认为,著作权无法进行实质审查,其与专利商标不同著作权权属认定本身具有不确定性,所以著作权法才规定了“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这个是关键法人和组织可以有著作权,并不意味着是作者群友王恢复认为,很多人拿着别人的作品进行版权登记,然后去维权,而且还维权成功的案例不在少数。
黄阳阳律师憧憬未来有一种技术,可以在图片生成的时候就能用区块链存证;版权登记可以通过图片识别技术,进行实质性权利审查
罗向京律师认为,如果把各种图片都集中在一起的专业公司都不能够正本清源,严格权利审查,那使用者找它有什么意义呢?使用者侵权的原因很大一部分在于作为个体无法去查证图片的来源,因此需要也应当从图片公司去寻求许可,图片公司可以节省交易的成本,减少乃至消灭侵权,使得图片的使用更加安全。这是这个事情的逻辑。而不是反过来,说图片公司为了节省成本,无法在海量的的作品中一一核实来源,因此在举证的时候不应苛责这个逻辑是错误的。
朱立新律师认为,之前接触过:有公司将别的公司的logo标识进行了作品登记,然后拿着这个登记证书去各地文化执法大队以侵犯著作权为由投诉,执法大队也进行受理、查处,被侵权的公司提供在先使用该标识的证据时,执法大队根本不看,就说有作品登记证书就可以认定有著作权。后来被侵权的工地也在同一家机构将同一个标识进行了作品登记,提供给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当时就搞不明白怎么回事儿后来通过法院诉讼才得以解决。
三、视觉中国在其致歉声明种认为,它在该实践中充当的角色是“平台方”,也就是法律意义上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从法律的角度看,它充当的是什么角色?是否适用“避风港原则”?
薛永谦律师认为,视觉中国其实既是ISP,也是ICP.因为它既提供服务也提供内容。通知与删除是针对于ISP。但是,涉及网络著作权,要妥善处理保护著作权与促进信息网络产业发展和保障信息传播的关系。
尼志平律师认为,“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后来避风港原则也被应用在搜索引擎、网络存储、在线图书馆等方面。而视觉中国并非只提供空间服务,他也是内容提供者,不应适用“避风港原则”。
赵虎律师提问,有人把别人享有版权的作品上传到了”视频中国“网站图库,被权利人发现,视频中国适用避风港原则吗?
上海世纪出版集团赵宏源认为,赵虎律师认为的说法来,很像微信公众号
安艳宾律师认为,图片公司利用别人图片通过许可他人使用获得利益,就有责任去正本清源,除非他确实只做一个第三方平台公司。著作权的寻本追源虽然难,但既然想获得利益,就需要承担一些责任。弄不清楚来源、权属,就以权利人名义赚钱,难说合法、正义。这是我的不成熟观点
黄阳阳律师认为,要看视觉中国是否有审查机制,如果由平台介入筛选图片,就不能适用避风港原则
罗向京律师认为,从视觉中国在图片上所打的水印,所做的版权声明,以及对图片进行编辑分类,销售、提成,一系列操作来看,它都不是服务提供者,而是内容提供者,不适用避风港规则
上海世纪出版集团赵宏源认为,他不享有著作权,但是可以替你打官司,替你收钱和保管,但是这个钱作者花不上
朱立新律师认为,作为平台方,也不是完全就可以免责啊。还是要看他对用户上传的图片有没有进行编辑整理,以及销售后进行利润分成。如果有的话,还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黄阳阳律师认为,视觉中国解释水印是自动生成的
上海世纪出版集团赵宏源认为,水印自动生成
罗向京律师认为,在天猫上开店,商品图片上会打上天猫的水印吗?
赵虎律师认为,如果被发现的那张图片,还没有拿去维权呢?
上海世纪出版集团赵宏源认为,天猫不打水印的是店主自己选择的
安艳宾律师认为,同意尼志平律师的观点。
薛永谦律师认为,这个保证声明,不能规避其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
安艳宾律师认为,这个保证生声明,是合同双方的约定,对第三人一般不产生约束力
群友安静的疯子认为,图片公司应该清楚他们每一张图片的来源是否合法,版权是否清晰。
罗向京律师问道,猫为什么不自动生成水印呢?因为它是平台/服务提供商,不是内容提供商
上海世纪出版集团赵宏源认为,不过视觉中国打水印,而且在法院作为权利的证据,就已经表明它是权利人连代理人都不是
朱立新律师认为,如果水印自动生成,用户自行上传的图片也有水印,则水印不能认定构成作品的署名;这和之前案例中所呈现的有某公司的水印,就认定构成署名,享有著作权,是相矛盾的。从这点来说,视觉中国自己的说法,从版权归属的角度就已经构成了矛盾。
罗向京律师认为,盖帝的很多图片,都只是拿到分销代理权,并无其他著作权,这样的图片到了视觉中国,竟也有“诉讼”权利。
赵虎律师认为,法官上来就问:”有调解方案吗?“
黄阳阳律师认为,盖蒂对视觉中国授权的权项里包括维权
上海世纪出版集团赵宏源认为,水印不能等同于署名,但是法院认了
上海世纪出版集团赵宏源认为,麻烦就在这里
薛永谦律师认为,淘宝和天猫还是有一定区别,淘宝相当于农贸市场,相较于天猫相当于大型综合精品商场,它们的注意义务还是不同的。
黄阳阳律师认为,但是法院一般不会审查盖蒂的权属来源
朱立新律师认为,关键是这样的案子,法院对于权属证据怎么审查呢? 总是视觉中国诉讼中还是提供了一定的授权文件,获得了法院的认可啊
群友王恢复认为,这个看到微博上有说,是视觉中国对盖帝的外文声明进行了混淆式翻译其中就有翻译公司、公证处的不负责任了。不过,我刚一时半会找不到这条微博了。
朱华律师认为,关于黑洞是否属于作品,我同意朱立新律师认为的意见,看这个图片的形成过程。如果只是利用高倍望远镜或者其他科技手段所形成对一个客观存在体的复制。我认为就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独创性,一个是独,一个是创,我认为缺一不可。另外,我认为视觉中国的行为不适用避风港原则。视觉中国不是服务提供者,相反其通过所提供、发布的相关内容获取利益,是内容提供者。对内容应当负有审查义务
群友安静的疯子认为,图片公司不单单是一个平台提供者更是一个内容提供者,是靠内容获利,平台对他们自己所提供的所有内容必须清楚的知道作品来源,版权作品权利链条必须清晰
安艳宾律师认为,现实中打水印有可能是表明权属,也有可能是表明来源、提供者。但到了法院,只要水印显示的主体主张自己是权利人,如无相反证据,法院没道理不支持
薛永谦律师认为,还是要提供尽可能早的权利证明,或者驳斥对方的反证。
朱立新律师认为,所以啊,我觉得,问题的关键,还是在于我国法院对于权属证据的审查标准。只是通过上游一个权利人的所谓”署名“即认定享有包括维权权利在内的著作权,显然是不恰当的。
薛永谦律师认为,薛华克与燕娅娅案
四、如何合理、合法的使用图片?使用图片找不到著作权人怎么办?在网络图片库中购买图片须注意哪些问题?
上海世纪出版集团赵宏源认为,水印我理解就是署名,也就是说视觉中国这个作法本身就有问题
尼志平律师认为,使用图片时建议最好是能找到版权方明确的图片或者自行摄影制作的图片。不得不使用他人图片时建议到正规图片网站购买,购买图片应签订协议,说明所购买图片侵犯第三方权利时出售方的责任等。
罗向京律师认为,就大家都提到的那个正林公司与视觉中国的案子来说,视觉中国准备的证据是比较充分的,有盖帝专门针对涉案图片出具的公证文书,,有协议,有摄影者的书面声明。这些应该是比较可靠有利的权属证明了,我不是很清楚法院为什么要强调水印的问题
安艳宾律师认为,法院似乎对这个问题暂时还无能为力
薛永谦律师认为,学习,新闻报告,公共利益之需求等,一般认为是合理使用。
上海世纪出版集团赵宏源认为,要是在一家图库买了图片,被另一家图库告了,就好玩了
黄阳阳律师认为,我一般都建议企业自己拍摄或者找正规图库、免费图库
朱立新律师认为,就像盖帝公司很多图片获得的只是非独家的分销权,也就无权进行诉讼。但其为了分销,会将这些获得授权的图片上传网站并加上水印。这样子,再将这些图片授权给国内的视觉中国们,授权下游主体其本来就没有的维权的权利。这样做法,在国内法院审查权属证据中,完全就不会据此认定其没有维权的权利。这个是一个根本的问题
黄阳阳律师认为,只要向视觉中国、全景视觉购买图库,遇到侵犯第三方权利,都由视觉、全景处理的
薛永谦律师认为,图片的展现,有可能在影视作品中。比如:动画影片中的角色形象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与珠海天行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纠纷案件。
安艳宾律师认为,这种情况应该有的,类似商标侵权产品的销售方有正当进货渠道
赵虎律师认为,很多图库,授权范围很窄,没有修改权,而客户总是需要修来修去。另外,有的图库,玩文字游戏,说不清楚授权范围。
黄阳阳律师认为,盖蒂公司本身也有图片侵权问题,2016年被美国一名女性摄影师告了,说盖蒂擅自将她捐赠给公众的摄影作品放在网站销售。
上海世纪出版集团赵宏源认为,修图之后,一般不会有事吧,爬虫怎么爬的到啊?
上海世纪出版集团赵宏源认为,除非人工找,这个不符合商业逻辑
赵虎律师认为,错了,不叫修改权,叫:改编权
赵虎律师认为,很多人购买图片,其实是想通过改编后使用。
上海世纪出版集团赵宏源认为,图片和文字不同,
赵虎律师提问,使用图片找不到著作权人怎么办?大家都是如何使用图片的呢?
薛永谦律师认为,作者将授权的作品再改进出版,有可能侵犯原作品被授权人的经济利益。
黄阳阳律师认为,找不到著作权人就不用了呀,找其他图片替代一下。网上也有不少免费图库、正规图库。
薛永谦律师认为,找不到著作权人,去找组织提存使用费用是不是可以去做,只是一种假想,没有实际去做过。
群友安静的疯子认为,商业摄影作品只要不出现,比如用来诽谤,侮辱或违法这方面的是允许改编的
罗向京律师认为,找不到权利人就不要用了。图片的可替代性还是比较高的
安艳宾律师认为,对于黑洞照片是否有著作权,我觉得这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和公共利益权衡的根本问题。仅从现有法律去扣,应该还是有著作权的,但因为这是唯一的可以具体、形象地获知该科学发现的途径,因此该图片作为科学发现类新闻、新事物认知的传播应该是被允许的,该图片的著作权在公共利益范围内应当收到限制。而商业利用,则是应该尊重该照片的著作权的。不成熟的观点
群友安静的疯子认为,如果找不到著作权人,又确实用于商业用途,就建议改变创意放弃使用该作品。
群友王恢复认为,我觉得想要用一个作品,却找不到权利人,这个是一件很遗憾的事情,应该从制度上设计一套既能够让使用者使用优秀作品的渠道,又不至于承担巨大的侵权风险。目前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这两个制度不能够满足愿意付钱的使用者的需求了。
赵虎律师认为,我现在养成了一个习惯:出去玩的时候拍的照片复制到一个文件夹里,做自己的图片库。
黄阳阳律师认为向群友典匠影像www.imagedj.com提问,你们是如何对图库版权进行管理的呢?
群友典匠影像www.imagedj.com答,因为盗版太猖狂,理直气壮,让正版图片公司生存都成问题
群友华强认为,找不到,可以标佚名
上海世纪出版集团赵宏源认为,从这里看改了之后也可以爬不到
群友安静的疯子认为,1、平台提供作品版权是否独自属于某个人或者某个集体。 2、是否获得某个个人或者集体的授权。3、授权使用的范围是哪些?4、如果版权代理机构对以上都不能够清楚的证明就存在欺诈
群友典匠影像www.imagedj.com认为,一般都是打电话找客户和解,换购图片
薛永谦律师认为,数字照片的原始信息资料是不可去除的。
薛永谦律师认为,一般图片的属性是可以看到一些创立和修改信息的。
群友安静的疯子认为,在维权这件事情上,我觉得图片公司要自证版权清晰再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黄阳阳律师认为,这两年只要图片价格合理,大家都愿意付费使用,从这一点上看,视觉中国确实推动了版权市场正规化。
群友安静的疯子认为,?自己外出玩的时候,拍摄的图片,只要不侵犯别人的肖像权,不违反物权法基本都可以商业用。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8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