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经营公司要知道的法律常识之合同履行篇

发布日期:2019-04-19    作者:王丽侠律师

公司经营中常遇到各种风险,关于合作合同的,关于劳动用工的,关于公司管理的,等等……为了帮助公司获得更加安全稳定的发展,预防和降低公司经营与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今天小编整理了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不知道的那些法律常识,一起来学习!
一、要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公司和客户之间订立的合同如果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即为受法律保护的有效合同,双方有义务严格遵循约定,全面履行合同。无论是单位改变名称、公司股权易手,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变更,都不能成为不履行合同的理由,这也是维系您和公司商业信誉的重要保证。
二、要积极寻求利益最大化的纠纷解决方法
经济形势的变化往往导致货物市场价格发生剧烈波动。建议您不要轻易选择主动违约、解除合同、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与您的客户平等协商、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更加有利于减少损失。即便是在诉讼程序之中,接受法院主持下的调解将也更加有助于公司利益的保护。不主动寻求和解一味等待裁决不一定最符合您的利益。
三、要尽量通过银行结算
当您在确定付款方式时,无论您是付款方还是收款方,除了金额较小的交易外,要尽量通过银行结算,现金结算可能会给您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四、要注意及时验收货物、提出异议
购进货物是公司经营的日常业务,要您注意及时验收货物,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务必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尽快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明确提出异议。不必要的拖延耽搁,将可能导致您丧失索赔权。
五、要不要泄露商业秘密
您在磋商、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常不可避免地接触到交易伙伴的商业信息甚至是商业秘密,要在磋商、履行合同乃至履行完毕后务必不要泄露或者使用这些信息,否则将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六、要适当行使不安抗辩权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者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您可以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您依照合同约定应当先履行的义务,等待对方提供适当担保。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您可以解除合同。
七、要按期提出解除合同的异议
一旦您的客户通知您解除合同而您对此存在异议,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异议期限,要您务必在约定期限内向对方以书面方式提出。您如果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将无法支持;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异议期间,要您务必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否则法院将不能支持您对合同解除的异议。
八、履行减损义务
如果您的客户违约,不管是什么理由,您都应该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将由违约方承担。如果您消极对待、放任损失的扩大,对于扩大的损失法院将无法予以保护。
九、要注意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客户拖欠货款现象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时有发生,您一定要注意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向法院要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3年。您也可能出于维系与客户关系等因素不愿意在三年内采取提起诉讼、仲裁等激烈措施,为了保护您的权利不至于因为时间流逝而丧失,您可以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以向对方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等可以证明您主张权利的有效方式进行处理。您的信件中务必要有催要尽快支付拖欠货款的内容。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8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