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祖宅被直接认定属于废墟,征收拆迁中以消除安全隐患的名义被拆除
发布日期:2019-04-20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被告认为涉案祖宅已丧失房屋基本功能,属于废墟,并予以清理。法院认为,原告所有的房屋是否属于危房并须予以拆除,应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被告未履行法定程序即迳行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缺乏执行依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判决确认被告对原告所有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
【关键词】征收拆迁,强制拆除,行政诉讼,废墟,安全隐患
一.引言
原告的案涉土地上的祖宅被认定为废墟,在征收拆迁中被以消除安全隐患为由予以拆除。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屠某某与xx市xx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判决书(2018)xxxxx行初xxx号”。
二.基本案情
原告祖宅位于xx市xx街道xx村原有一处房产,共有五间四居头。1970年8月,全家经商议达成分关协议,原告得祖宅南首二楼两间居头和二楼台门间楼上第一间,建筑面积为80平方米,同时拥有菜园的一半,土地面积为21.9平方米。2017年9月14日,被告以上述房屋系危房为由,擅自将房屋拆除,将土地一并清理,致使原告利益严重受损。原告不服该行政强制行为,遂诉至本院。
三.裁判结果
原告所有的房屋是否属于危房并须予以拆除,应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被告未履行法定程序即迳行强制拆除涉案房屋,认定事实不清,缺乏执行依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原告起诉要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理由充分,事实清楚,本院予以支持。判决确认被告xx市xx街道办事处对原告屠某某所有的位于xx市xx街道xx村的一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
四.讨论
(一)原告认为,被告对原告房屋及土地的拆除及清理,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属违法行为。被告在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前未申请危房鉴定、未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未明确其适用的法律依据。强拆过程中,被告没有制作现场执行笔录,也没有通知原告到场。因被告违法行为导致原告遭受到重大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二)被告认为,案涉土地上的所谓祖宅因长期闲置,年久失修,其屋顶已大部分坍塌,墙体也多处倒塌,早已丧失了房屋的基本功能,且所留屋顶与墙体严重威胁着周边人民群众的生命与财产安全,故原告所言祖宅并非通常意义上的房屋,确切的表述应称之为废墟。被告在贯彻执行市政府统一部署的农村危旧房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时发现了前述废墟,为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面提升村容村貌美化整治成果,提升农村人居环境,遂拆除了案涉残存的屋顶与墙体,并清理了此废墟。
(三)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四)被告辩称涉案祖宅已丧失房屋基本功能,并非通常意义上的房屋,原告不能成为该废墟的合法权利人,无诉讼主体资格,但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该房屋为废墟。且被告拆除涉案祖宅的理由是上述房屋系危房,所谓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故被告以危房为名亦不能否定涉案祖宅为房屋。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参考资料】1.征收拆迁:认定被征收建筑物属于违法建筑,需有相应法律文书佐证。2.征收部门的征收补偿行为合乎法律法规 人民法院通过发挥司法监督作用给予有力支持。3.征收拆迁:未达成补偿协议,需依法向法院申请,方可执行强制拆除。4.行政机关在诉讼中不在法定期限提供证据 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证据 进而承担败诉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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