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以不安抗辩权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未获支持

发布日期:2019-04-22    作者:110网律师
【引言】
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己方需要先履行给付义务,但在履行义务之前发现对方可能日后无效按照约定履行合同,那么具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行使不按抗辩权。不过,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有严格的限制。本文中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最终未获支持的案例,为大家梳理了相关的法律要点。
【案情简介】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
原告:王某
被告:李某
2013年,王某与李某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陈某将某套房屋出售给王某,并于918日之前付清购房款,办理公证手续。当日,王某支付了2万定金。王某不断催促李某办理过户手续,但是李某明确拒绝。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定金4万元。李某辩称,合同约定王某只有款清的之后才能要求办理过户手续。
【审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结案,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杨志峥律师说】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王某的诉求最终没有得到法院支持应当从以下几点考虑:
第一,合同约定王某付完全款之后,双方办理公证手续。但是王某在付清全款之前通知办理产权变更,与合同约定不符。
第二,李某虽在王某要求办理过户时拒绝,但是此行为并不能作为王某行使不按抗辩权的理由,不足以认定李某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而构成根本违约。
负有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想要行使不按抗辩权的,应当注意一下几点:
首先,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具有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性。
其次,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应当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
另外,被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可以提供担保,或者做了对待给付,不安抗辩权消灭,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及时履行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当综合考量证据材料,若行使不安抗辩权有错误的,是有可能承担违约责任的。
【本案结语】
不安抗辩权是为了保障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权益的一项规定,但是其行使也应当收到法院规制。若错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可能会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当事人想要行使不安抗辩权,或者解除合同的,可以咨询诵盈律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郑兰运律师
广东佛山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谭海波律师
广东东莞
王骏凯律师
江苏无锡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4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