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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过户前卖给别人如何化解

发布日期:2019-04-22    作者:110网律师
【引言】
买房交完全款之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发现房主又将房子卖与他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律师通过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为了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张先生
被告:唐某
2010年,张先生与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唐某将其一处房产转让给张先生,房屋总价款为45万余元。2012年,张先生与唐某签订了协议书一份,协议书内容表明,张先生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先后给付购房款共计45万余元,且20126月之前唐某应当协助张先生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且房屋过户之前,唐某不能将房屋出售给他人,如果有违约情况,唐某应当双倍赔偿张先生已付房款以及装饰费用。2013年,唐某将该房屋转让给李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张先生遂诉至法院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审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结案,被告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张先生已付房款459000元,赔偿损失306000元。
【杨志峥律师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先生与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张先生的合法权益应当怎么样得到维护呢?
首先,张先生与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真实合法有效,该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对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变更,该协议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上述合同及协议,张先生与唐某均应按约履行,对变更部分应按协议履行。被告将房屋转让给案外人,已构成根本违约,现张先生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明确规定: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定金,在协议中又约定了违约金,原告选择适用违约金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已付房屋价款及依约主张的相应损失,系对自己的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结语】
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后,只要不违反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则双方都应该按约履行合同。否则会承担违约责任。若您遇到类似的法律纠纷,可以咨询诵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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