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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起诉变更抚养权案件,10岁以上孩子能自己做主吗?

发布日期:2019-04-22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能,10岁以上的孩子可以自己决定跟父亲还是母亲生活,除非对方有严重不适合养育子女的情况,法院都会遵照未成年人自己的选择。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许某甲主张变更抚养关系,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本案存在上述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双方以调解协议的方式决定女儿许某丙抚养权归属,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已年满十周岁的女儿许某丙明确表示不想与许某甲生活,想随卢某甲一起生活,而许某甲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卢某甲存在上述法定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形,故其主张变更抚养关系,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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