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例电子警察抓拍违法鸣喇叭行政处罚诉讼案一审宣判
发布日期:2019-04-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8年5月12日18时左右,何先生驾车在上海某区十字路口等待红灯时,被该路段电子监控设备抓拍到有鸣喇叭的行为,而《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机动车禁止在上海市外环线以内鸣喇叭。
同年6月30日,何先生前往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交警支队)处理上述事项,交警支队向何先生出具《交通违法行为处罚事先告知书/确认单》(以下简称告知书)和《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对何先生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何先生虽然在告知书和处罚决定书上签名确认并缴纳了罚款,但对处罚决定并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处罚决定。
一审庭审中,何先生称自己当时并没有鸣喇叭,交警支队提供的照片不能证明鸣喇叭的行为,照片中自己车辆上的椭圆形印记系人为添加。
交警支队则认为,照片中车辆上的椭圆形印记证明该车辆有声源,系由声呐定位系统抓拍后自动生成的,不存在人为添加的情形。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交警支队认定何先生鸣喇叭的事实是否成立,交警支队提交的电子监控设备记录的内容是否具有证明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本案中,交警支队提供的电子监控设备拍摄的照片与告知书相互印证,可以证明何先生于2018年5月12日18时02分实施了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违法行为。故交警支队作出处罚决定的主要证据充分。
同时,交警支队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履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并将处罚决定向何先生进行送达,保障了何先生的程序性权利。
上海一中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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