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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山开发承包协议无效案

发布日期:2019-04-23    作者:吕旭辉律师
    基本案情:2008年甲与村委会签订《荒山开发承包协议书》,面积为100亩,承包期限100年,承包费用为每年500元。当年,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作出【2008】鉴证书,对该荒山开发协议书进行审查和现场鉴证。次年,甲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现村委会要求确认该《荒山开发承包协议书》无效。    我们作为村委会代理人,作出意见如下:    一、本案存在承包程序严重违法。1、承包荒山前必须先制定承包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农村荒山承包应坚持公平、公开、自愿、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成立由村民代表参加的工作小组,拟定方案,包括四荒范围、期限、承包方式、估价标准,然后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及山西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其承包方案应当向全体村民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承包方案包括下列内容: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用途、承包方式、承包主体范围、承包期限、开发治理进度、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承包费支付方式以及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采取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的,其承包方案还应当包括承包底价承包方案应当向全体村民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据此,我们可以明晰,荒山发包前必须先制定承包方案,但本案没有制定并公示过。
 
2、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必须经过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才能生效实施,村民代表会议与村民会议职能不同,其无权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方案的通过
《物权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土地承包方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二十一条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及二十二条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数较多或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及二十六条规定:“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得出,只有村民委员会才有权利讨论通过土地承包方案,村民代表会议只有在得到村民会议的授权后才能决议土地承包方案。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村委会制定过承包方案,也没有证据证明召开过村民会议讨论过该荒山承包方案,也没有证据证明村民会议授权过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此事。


3、《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760号裁定书本院认为中:“(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村集体土地承包问题,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任吉云、钱光红主张该条款不是效力性强制性条款,没有法律依据。(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规定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通过拍卖的方式实施承包经营,是关于承包经营方式的规定,“四荒”土地仍然属于村集体所有,承包经营方案需要村民会议讨论,任吉云、钱光红主张“四荒”土地可以直接通过拍卖实施承包,不需要经过村民会议讨论,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本案荒山开发承包协议书签订时没有制定承包方案,也没有通过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公示,违反了《村民组织法》二十四条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该荒山开发承包协议书应属无效。
一审法院支持了村委会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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