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学辅导:走私方式
发布日期:2019-04-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共通的走私方式:绕关(不经过海关)瞒关(隐瞒不报过关)间接走私(第155条)
根据第155条规定的间接走私方式,直接向走私犯罪分子购买走私物品的,成立相应的走私犯罪。但又转手卖给第三者的,第三者即使知道真相,也不成立走私犯罪,可能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
(2)特殊的走私方式:变相走私,即将保税货物或者减免关税的货物未经批准并未补缴关税在境内销售牟利。这种方式仅存在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中。
(3)由于任何逃避关税的行为都是走私行为,所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作为普通条文的犯罪,对走私对象没有特殊要求,与其它走私特定对象的犯罪不是对立关系,彼此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范围内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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