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用工关系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获保护
发布日期:2019-04-24 作者:110网律师
法院认为,刘某、仲某经营的幼儿园长期未在相关部门年检,其用工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非法用工的形式之一,故与李某未形成合法的劳动关系。但李某长期在该园工作,与刘某、仲某形成了经济上和人身上的依附性,且其对刘某、仲某是否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并无审查义务,不存在过错,故刘某、仲某应向李某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
案例来源: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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