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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汽车专项执法,欺骗消费者如何处罚

发布日期:2019-04-24    作者:刘琬琳律师
 一、陕西汽车专项执法,欺骗消费者如何处罚   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法给予如下处罚:
  1、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3、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执法重点   (一)涉嫌欺诈消费行为。重点查处销售或维修服务中隐瞒商品真实情况,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等行为。
  (二)涉嫌强制性消费行为。重点查处强制收取PDI(交付前检查)费、强制购买指定车辆保险、强制装潢、强制上车牌照、强制收取“金融服务费”等强制性经营行为。
  (三)涉嫌商业贿赂行为。重点查处销售保险、贷款购车等环节存在的涉嫌商业贿赂行为。
  (四)涉嫌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重点查处销售或提供服务中,以格式条款的方式,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或增加消费者责任等行为。
  (五)涉嫌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行为。重点查处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将获取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用于商业目的的行为。
  (六)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三、价格欺诈的行为有哪些   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4、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5、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6、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7、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8、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9、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10、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11、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12、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13、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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