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损害赔偿如何认定责任
发布日期:2019-04-24 作者:刘琬琳律师
2、如果教育管理机构的过错程度较低,所造成的损害主要由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教育管理机构责任与监护人责任之间不是连带责任,而是按份责任;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3、第三人没有清偿能力或清偿能力不足,教育管理机构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此种情况下,第三人的赔偿责任和教育管理结构的补充赔偿责任之间不是连带责任,至于教育管理机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能否向直接侵权人追偿,法律未有明文规定,但参照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以后可向第三人追偿的法理,以可向第三人追偿为宜。
二、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特点 1、特定时间 在时间方面,应当以教育机构的工作时间之内为基础,并包括其合理延伸。该类案件主要发生在教育机构组织进行的教育教学环节中,但在校期间的非教育教学时间,比如课间休息时间,放学后学生在校期间所受到的人身损害,也应属于校园人身损害。
2、特定空间 在空间方面,该类案件主要发生在校园范围之内,但不仅限于校园内,同样应当包括其合理延伸。比如学生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教育教学活动中受到的人身损害,仍应认定为校园人身损害。
3、特定原告 校园人身损害案件中,学生是受害人。如果学生没有死亡,则其本人是赔偿权利人,原告应当是人身权受到侵害的学生;在学生是未成年人时,其家长只能作为法定代理人。
4、特定被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存在第三人侵权的,该第三人应当是被告之一。没有第三人侵权的,则一般只以学校为被告。无论有没有第三人侵权,学校一般都会成为该类案件的被告。这也是该类案件与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重要区别之一。
三、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 1、学校自身的行为有违法性;
2、有在校未成年学生事故伤害事实存在;
3、学校的违法行为与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学校主观上有过锗。
综上所述,在认定校园损害赔偿责任时,首先要确定学校本身是否有过错,如果学校并没有尽到该尽的义务,那么学校要承担赔偿责任,在确定学校的责任以后还要认定侵权人的责任,如果侵权人未成年,那么由其父母进行赔偿。以上就是“校园损害赔偿如何认定责任”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阅读。
文章转载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相关法律问题
-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连带责任的认定 1个回答10
-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连带责任的认定 0个回答0
- 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人的认定 1个回答0
- 工人在施工中突发心梗死亡,甲方乙方和二包方将如何认定责任赔偿 0个回答0
- 我骑电动车与汽车相撞,责任认定为55分,我住院一个月,然后误工费改 4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房客在酒店猝死,酒店是否担责?
- 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承担责任
- 陪孩子到蹦床公园玩蹦床,家长太投入,玩出70%的侵权责任
- 家庭共有财产登记在个人名下,能否偿还成员个人债务?
- 关于猥亵儿童罪的实践案例分析
- 微博刻意引导、精选骂人留言 公众号运营者构成侵害人格名誉权侵权
- 人格权侵权|网络上遭遇人肉搜索或者网络暴力要如何维权保护自己
- 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哪些情形不以犯罪论处?
- 原告与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某殡仪馆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本律师为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撰写的上诉状,双方当事人在二审阶段达成调解,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徐某与被告杨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与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与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