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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交房应当尽快主张违约金,超时效不会予以支持

发布日期:2019-04-24    作者:110网律师

【引言】
诉讼时效是想要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时需要注意的主要问题,“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力上睡觉的人”。当超过诉讼时效主张权利时,对当事人的主张法院很有可能不支持。本文以一起未在时效期主张权利的案件为例,为大家梳理了相关的法律要点。
【案情简介】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
原告:刘某
被告:某公司
2009年,刘某与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中约定:若逾期交房超过60天,刘某想要继续履行合同时,自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止,某公司按日向刘某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签订之后,刘某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是某公司并没有按照约定交房,而是在2011年11月交房,2015年3月刘某收到房产证。刘某于2016年9月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某公司抗辩刘某的主张已过诉讼时效。
【审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结案,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杨志峥律师说】
本案中按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某公司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诉讼时效应当从实际交房之日起,很明显刘某主张权利的时间超过了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2017年施行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本案中的审理时间为《民法总则》施行前,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刘某自实际交房之日起,一直没有主张自己的权利,四年多之后才诉至法院主张权利,属于诉讼时效。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不会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规定。《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若在诉讼过程中,对方没有主张诉讼时效期满的,或者有表示履行责任的,法院不会以诉讼时效期满为由驳回起诉。
【本案结语】
当发现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当积极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讼时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途径,没有积极主张权利导致诉讼时效期满,往往会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若想要起诉维权的,可以咨询诵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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