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死亡或下落不明,该怎么把钱要回来?
发布日期:2019-04-25 作者:110网律师
1、债务人下落不明 债务怎么办
在报纸等媒体刊登催收公告,避免诉讼时效过期。
债权人可以在国家级或下落不明的债务人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收集证据,在诉讼时效期限内直接起诉债务人。
债权人起诉后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法院首先看原告的证据充不充分,如果充分法院可以公告传唤被告,公告期限届满,被告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
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由其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
债务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的,债权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
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1)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不得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债务人下落不明属于履行债务存在重大困难的情况。
(2)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债务人死亡 债务怎么处理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清偿。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债务人的配偶能够证明夫妻两人明确约定这笔债务属于个人债务,或者夫妻之间约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并且债权人对该约定知晓的,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否则根据婚姻法解释,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向债务人的继承人主张清偿。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债权人可以持相应证据向债务人的继承人追偿,因该债务的清偿引起的纠纷即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简要案情
2016年2月5日,王某向李某借款20000元,约定2017年2月5日偿还,周某为连带责任保证人。2016年3月,王某死于交通事故。2016年5月,李某以多次向王某的家属及周某催要欠款未果为由,将保证人周某诉至法院,要求周某偿还借款。周某辩称,应当由王某的遗产继承人承担还款责任。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周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借款20000元;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不同观点
本案中,对周某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周某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首先,虽然借款人死亡,但借款履行期未届满,根据法律规定,保证期间应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所以在借款到期前,周某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其次,借款人王某死亡后,其亲属有偿还的可能,且其遗产继承人也继承了王某的遗产,应当由其继承人来偿还。故应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周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虽然借款未到期,但借款人的死亡致使借款合同终止,且借款担保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出借人李某和借款人王某、连带责任担保人周某,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告李某有权要求周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官评析
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会对合同的履行造成何种法律后果,另一方当事人可否根据预期违约或不安抗辩权主张解除合同。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并未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预期违约是因一方明示或默示毁约,而另一方要求解除合同;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发现对方丧失履约能力,而要求解除合同。适用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解除合同的,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是存在的,任何一方都没有消亡。因此,当事人一方死亡的合同,另一方不能依据预期违约或不安抗辩权主张解除合同。
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一方当事人的死亡可导致合同的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即当自然人死亡后,其无法享有民事权利,无法履行民事义务。具体到合同中,因死者无法继续履行合同,那么合同自然终止。《合同法》中的个别条款也有规定,如第四百一十一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合同终止后产生直接和间接的法律后果,直接的法律后果是合同当事人无法或无需再履行,间接的法律后果是引起了其他法律关系的产生。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可选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下称《继承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下称《担保法》)等规定向继承人或担保人主张权利。
本案中,王某死亡后,借款合同在王某和李某间无法再履行,借款合同终止,王某对李某负有的还款义务随之消灭。根据《担保法》第六条的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此时,王某已不能履行还款义务,因此李某与周某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并未终止,且保证期间亦随着借款合同的终止而开始计算,故李某可依《担保法》向保证人周某主张权利。
此外,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债务人死亡并不导致债的灭失,债务人的继承人应在其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清偿债务。所以,周某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对王某的继承人享有追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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