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无因管理啤酒筐 能要求支付管理费吗?
发布日期:2019-04-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村里小店主起诉说, 2015年3月,原、被告签订《合作协议》,原告销售被告提供啤酒,合作期限一年。被告承诺合作期满后,所有啤酒筐立即拉走,退还啤酒筐押金条,不耽误原告房屋正常使用。但被告迟迟不来拉走啤酒筐,长达两年多,直到2018年10月22日,才在法官责令下才拉走啤酒筐,并写了收条。被告故意把啤酒筐放存在原告处,达到讹诈目的,导致原告为其耗费时间保管,占用房屋无法正常使用,造成损失万元以上,特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啤酒筐保管费、房屋占用费合计人民币4500元、退还80个啤酒筐押金条,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啤酒筐的押金条在贵院2018年两起案件中已审理清了,两份判决书都是判令原告偿还啤酒筐款和货款。原告2015年3月及其妻子同年7月日分别写了两张欠被告啤酒筐的欠条,共计86个,每个20元,计款1720元,至今未付。期间我们到原告家拉筐算账,原告不给拉。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啤酒筐保管费、房屋占用费合计人民币45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系赊销关系,原告要被告支付啤酒筐保管费、房屋占用费合计人民币4500元,被告不予认可,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合作协议中约定啤酒筐保管费、房屋占用费等相关内容,更不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故原告诉求,不予支持。
法院遂作法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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